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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7 生效日期: 2007-04-17
发布部门: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黔国土资发[2007]37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11月24日经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落实好《条例》,依法促进我省地质环境管理事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条例》
  《条例》的实施充分体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关怀和重视,是我省地质环境管理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地质环境管理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条例》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和地质环境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打击地质环境管理违法行为的武器,是所有地质环境管理活动的行为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重点掌握《条例》新的规定和精神。如关于地质环境管理职责划分;关于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关于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关于地质遗迹保护等。
  省厅将分期举办《条例》培训班,一期是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地质灾害管理干部培训班,二期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技术人员培训班。
  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局要结合实际工作,做好对县级地质环境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并负责组织本地区内地质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的集中学习培训。
  各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要做好乡镇国土资源所干部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将地质环境管理有关规定落实到动态巡查工作之中。
  二、广泛深入宣传《条例》
  通过广泛深入宣传《条例》,让社会各界了解认识《条例》。一是要将《条例》纳入“五五”普法计划,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实行纵向到乡镇国土资源所,横向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宣传,全面提高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二是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日活动时间,在每年的“4.22”地球日、“6.25”、“12.4”法制宣传日等时间,组织国土资源系统地质环境管理人员开展报刊、电视媒体宣传、座谈会、张挂标语、街头宣传、公众咨询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三是区别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对党政机关和政府部门领导,要侧重强调政府职能、职责划分、对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矿山环境治理宣传教育的领导职责,争取对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支持;对有关政府工作部门特别是财政、交通、水利、建设等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单位,要着重宣传地质环境管理的意义、地质灾害治理的规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规划的规定,项目治理招投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定,增强部门间的协作和支持;对资质单位,着重宣传资质管理规定、项目备案规定、项目监理规定等内容;对广大人民群众,侧重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监测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标志保护以及地质遗迹的保护的规定和地质灾害、地质遗迹科普知识,提高对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认识。
  《条例》的宣传要与《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的宣传结合进行。要将平时宣传与集中宣传结合起来,突出重点,长期坚持。
  三、贯彻执行好《条例》
  各地在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中,着重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制定好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贵州省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认真组织编制该两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要将本地十一五期间各类重大建设项目与地质灾害防治治理项目结合起来,体现地质灾害防治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要求。
  二是要尽快建立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结合本地实际,参照省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的筹建渠道及管理办法,建立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严格按照地质灾害等级和地质灾害隐患等级由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分级承担。
  三是要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备案制度,规范本地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招投标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行政执法。
  四是要尽快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按照省人民政府即将下发的保证金管理办法,督促矿山企业足额缴存保证金,认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五是要加强对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把地质遗迹和地质公园的保护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
  四、加强对实施《条例》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矿山企业、工程建设单位和部门实施《条例》的指导与监督检查,切实按上述意见做好各项工作。
  今年省厅将配合省人大或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环境管理执法检查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本级人大的监督检查。建立实施《条例》的督查机制,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为我省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再上新的台阶而共同努力。
200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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