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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7 生效日期: 2007-04-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建科教[2007]362号

各区、县建委,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建筑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建质〔2004〕59号)文件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经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三年。为此,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之日起,有效期满三年的人员均须在当年参加此次续期工作,市建委将对符合规定人员统一办理证书续期手续。现将有关续期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理续期手续人员范围
  凡2004年12月31日之前经北京市建委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须办理证书续期手续。
  二、组织工作
  (一)此项工作由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负责统一组织。
  (二)各区县建委、各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应按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初审及资料汇总工作,将初审合格材料及证书报注册中心统一办理续期手续。
  三、工作程序
  (一)申报续期人员须统一填写“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申请表”(见附件1),将此表连同本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并交所属区县建委或总公司
  (二)各区县建委、各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督促、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核实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做好申请人员的初审工作。
  (三)凡初审合格人员由各区县建委、各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申请表”初审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最后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申请表”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并报注册中心审核,为保证工作有序、高效地完成,上述资料要求分类整理、报送顺序一致。
  (四)注册中心受理各区县建委、各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上报材料,经审核,对符合续期条件人员办理证书续期手续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发还给申报单位。
  四、续期工作办理日期
  2007年6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
  办公时间:8:30-11:3013:00-16:30(周一至周五)
  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到期未办理续期工作证书视为无效证书,不得上岗。
  六、2004年12月31日以后取得合格证书的续期工作,纳入注册中心日常管理,定期组织进行。
  续期工作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水碓子东路18号(朝阳体育馆东门南50米)
  联系电话:85963937、85981990
  举报、投诉电话:85980751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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