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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郑州出口加工区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8 生效日期: 2003-11-18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3]9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推动郑州出口加工区快速、健康发展,增强我省对外资的吸引力,扩大我省对外贸易,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意见》(豫发[2003]1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03]101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郑州出口加工区由郑州市负责投资、建设和管理。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管理。要以现代工业为基础,以高新技术为先导,以高水平、高效益为目标,把郑州出口加工区建设成为我省招商引资、扩大出口的示范区。 
  二、出口加工区属海关监管区域。郑州海关要按照既严密有效监管、又方便守法企业的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会同外汇管理、国税、外经贸等有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在郑州出口加工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指定有关单位履行自身职能,切实做好出口加工区的监管、服务等工作,为加工区的持续快速发展创造优良环境。 
  三、对出口加工区的应检货物要在区内实施检验检疫。检验检疫部门要及时在加工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派驻工作组,建立并完善检验检疫设施,保证区内应检货物的快速验放,切实做好出口加工区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省财政2003年安排3000万元支持郑州出口加工区建设。加工区封关运行后,按照《河南省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省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优先支持区内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创汇能力强的企业。 
  五、从2004年起对进人出口加工区的企业试行国内运费补助。每出口1美元补助0.1元人民币,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按1∶1的比例每年予以安排。 
  六、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进区原材料和其他应退税款,在企业单据齐全的情况下,给予优先退税,限时办结;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退税单据可作为贷款的担保抵押,并给予贴息。 
  七、对郑州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对新人驻企业,海关按A类企业、检验检疫局按一类企业对待。 
  八、对郑州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免除省内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建立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扶持资金,对郑州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险金额的50%给予资助。 
  十、郑州市要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制定鼓励出口加工企业进区发展的具体措施。中央驻豫单位、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配合,及时出台支持郑州出口加工区发展的具体措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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