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7]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和表彰对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台港澳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士,推进全市对外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市政府决定开展今年的宁波市荣誉市民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宁波市荣誉市民推荐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荐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确有突出贡献的台港澳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士为宁波市荣誉市民。要认真核实被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详细填报被推荐人在宁波有关企、事业单位担任职务情况,综合把握推荐条件,既要充分考虑被推荐人选对我市的贡献情况,也要全面衡量被推荐人选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情况。非经规定程序,各地、各部门在对外交往中不得擅自承诺授予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
二、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对照市人大常委会《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宁波市荣誉市民推荐条件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202号),认真做好今年宁波市荣誉市民的推荐工作,在5月10日前完成人选推荐工作。
三、推荐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具体落实。推荐单位推荐荣誉市民,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并组织事迹材料,填写《宁波市荣誉市民推荐表》、《宁波市荣誉市民被推荐人选在甬捐赠项目情况表》和《宁波市荣誉市民被推荐人选在甬投资项目情况表》。推荐材料要根据《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宁波市荣誉市民推荐条件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202号)明确的推荐条件全面说明推荐理由,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四、被推荐对象属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侨办推荐;属外籍人士的,向市外办推荐;属外籍华人的,可选择向市侨办或市外办推荐;属台湾同胞的,向市台办推荐。
五、市台办、市侨办、市外办收到推荐材料后,要进行认真审核,形成初审意见,在6月10日前交市政府办公厅(涉外处)。
2007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