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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06 生效日期: 2007-04-06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7]0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中央下大力量保护土地资源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规划、建设、市容管理,现就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工作事项决定如下。
  一、加强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工作的领导
  市人民政府把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综合整治,推进土地资源合法、高效和集约利用,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推动天津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由市长戴相龙任组长,副市长陈质枫任常务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维基任副组长,市建委、市市容委、市监察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信访办、市工商局、市农委的分管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建委、市市容委、市监察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办公室负责定期向市领导小组汇报查处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和督查各部门、各区县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工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有执法职能的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执法,认真及时做好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二、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工作安排
  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复核认定阶段(2007年4月15日至2007年5月3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列出明细表,于4月31日前报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进行复核认定。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规划局在5月20日前,对项目进行复核认定,并提出具体处置标准。各区县人民政府在5月31日前,依据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提出的处置标准,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逐项提出查处意见,分别报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和市建委。
  (二)第二阶段:全面整改阶段(2007年6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区县土地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一阶段复核认定结果和处置标准,制定治理工作方案,进行全面查处治理。查处工作进展情况按月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市容委、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市容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督促、指导。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市人民政府。
  (三)第三阶段:复核验收阶段(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结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市领导小组。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市容委等各相关部门对各区县自查情况进行复核、认定。对各区县未按处置标准整改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并检查验收项目整改落实情况。
  (四)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查处、整改、验收结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区县人民政府的总结情况和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容委等有关部门复核情况,按照认定的目标、责任,对各区县查处、整改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及总结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履行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工作职责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要抽调人员组成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工作机构,切实负起责任,落实好本区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工作。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区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列出明细表,并于4月31日前报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进行复核认定,并抄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集中时间进行整治,一切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并不得再出现新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对典型案件要限期抓紧处理,对其他案件要区别不同情况,依据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提出的处置标准,提出分阶段处理意见。对违法占地项目的查处意见报市国土房管局,对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意见分别报市规划局和市建委。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规划局认定的查处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工作。
  四、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全市违法占地项目的查处工作
  (一)市国土房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违法占地项目查处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并对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违法占地项目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复核认定。
  (二)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依照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2005〕176号)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对有案不查、查处不力、重责轻罚、以罚代管的,市国土房管局暂停该区县除市重点项目以外的用地审批。
  对予以保留的项目,处罚后补办用地手续,同时,各区县要承担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补交新增用地建设费用。用地单位要按规定交纳各项用地税费,市国土房管局要核减其建设用地新增规模,扣除下年度土地利用指标。
  (三)以小城镇建设、村民住宅改造或其他名义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进行变相开发并对外销售的,要坚决依法查处。需要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的,移送监察部门;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规划部门负责全市违反规划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工作
  (一)市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市禁止违法建设规定》(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负责全市违反城市规划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各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违法建设项目提出的查
  处意见进行复核认定。对查处不及时、不到位的区县,市规划局暂停该区县除市重点项目以外的各类规划审批手续。
  (二)各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工作。对拒不停止建设的,报请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行制止直至拆除,并将查处情况报市规划局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项目提出的查处意见,经市规划局复核认定后,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各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确定保留或者预留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绿地、水面、风景名胜、文物古迹、教育用地、公共活动场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地下管线等范围内,继续实施违法占用建设用地,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工程设施,且拒不配合查处工作的,由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由区县人民政府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实施拆除。
  (四)规划设计单位未按照城市规划、规划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设计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标准设计费2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并停止其在本市承担规划设计资格。
  对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设计服务的注册规划师,由市规划局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规划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测绘单位为未取得规划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进行测绘活动的,由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的测绘成果,处以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降低其资质等级,并在整改期间停止其在本市承担测绘活动。
  对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测绘服务的注册测绘师,由市规划局报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对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在其申请建筑、规划、测绘、勘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取消评审资格。
  六、建设部门负责全市违反建设程序的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工作
  (一)市建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违反建设程序的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违法建设项目提出的查处意见进行复核认定。
  (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辖区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在两年内停止其参与招投标资格。对个人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设计的,吊销个人执业资格。对有案不查、查处不力的区县,市建委暂停该区县除市重点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建设手续审批。
  (三)对外地进津企业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建设的,在两年内停止其在津参与项目招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不予办理进津备案手续,禁止其继续在津从事设计、施工和监理。凡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投资建设的,一律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七、市容部门负责全市建成区内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工作
  (一)市市容委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建成区公共用地内违法建设、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各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把查处在建成区内未取得建设计划文件、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项目,以及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建设项目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巡查和群众投诉等相关制度,对依法认定的违法建设项目发现一处,查办一处。
  (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要对重大违法建设案件进行重点督办或直接查办。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不查处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督办,区县仍不处理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直接查办。对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不力的,要追究责任。
  八、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一)供电单位依据《天津市禁止违法建设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不得为其提供供电服务。对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私自提供电源的用户立即停止供电;并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已有正式电源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供电单位要积极配合各区县人民政府做好停电工作。
  (二)供水企业不得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供水服务。对于新建项目办理临时用水和竣工项目办理通水手续的,必须查验项目土地使用和规划建设许可文件,否则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予以办理。对于未办理临时用水手续私自接管用水的,由市和区县城市供水管理部门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实施停水。对使用地下水、河道水进行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建设的,由水利部门负责查处并实施停水。
  (三)供热单位不得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供热配套工程服务。对私自接拉供热管线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依据《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立即停止供热。对私自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供热服务的单位,由市和区县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四)燃气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天津市禁止违法建设规定》,不得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燃气配套建设和供气服务。对没有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一律不得进件受理,不得为其建设、接用燃气供气设施。对擅自建设燃气设施或私自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燃气服务的,燃气管理部门要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对已供气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燃气经营单位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立即停气供气。
  (五)各区、县公安机关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强行制止工作;对妨碍执法的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不得发放门牌标志。公安交管部门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施工材料运输车辆停发通行证。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据消防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六)市和区、县工商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予以查处。工商、公安、卫生、文化、质监、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对利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审批许可证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
  (七)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对本决定和我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工作的宣传力度,按照统一部署,对整治活动进行跟踪报道,对拒不停止建设的单位及个人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对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项目,新闻媒体不得发布售房广告。
  九、监察部门负责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相关责任人的查处
  全市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依法进行查处。对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中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供配套服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执法不力或弄虚作假、推诿扯皮、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凡对存
  在的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的,要严肃追究主管行政领导的责任;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再发生新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一律按顶风违纪处理,严肃追究当地各级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十、各部门要共同支持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工作
  全市各有关部门要共同支持我市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群众稳定工作,为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工作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各有关管理和执法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完善制度,明确执法责任,建立长效机制。要注意加强源头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都要履行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阻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发生。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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