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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04 生效日期: 2007-04-04
发布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经贸能源[2007]218号

各产煤设区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288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新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2007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合格且煤矿生产能力已经省经贸委、安监局、福建煤监局联合确认的煤矿(井)。年检结果基本合格的,在实施整改并经再次检查合格后纳入换证对象。
  正在实施改扩建、联合改造、技术改造和资源整合的未有正常生产系统的煤矿(井),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生产能力核定后根据规定审查颁发新证;若煤矿(井)的建设项目不影响原系统正常生产,经我委和福建煤监局联合对建设项目清理后,符合规定的再给予审查并颁发新证。对资源整合项目的被整合对象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规定的16种关闭情形的煤矿(井)不参加换证工作。
  二、新证登记内容
  新证登记内容具体如下:
  (一)新证编号:采用12位数据代码构成。
  前2 位: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煤炭生产许可证,代码为“20”。
  第3~8位代码为煤矿(井)工业广场所在的行政区划代码(依据最新公布的全国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表,如新罗区364000)。
  第9~12位为我委颁发新证的统一序号。上报时放空,由我委统一编排。
  (二)煤矿(井)名称: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证和原生产证属于一、一对一关系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或预核准的名称;一本工商营业执照对应多本采矿证,但采矿证与原生产证属于一对一关系的,按照采矿证矿山名称登记的名称;一本采矿证对应多本原生产证的,在采矿证矿山名称登记的名称后按编排顺序加上一、二…号井,如:××公司××煤矿一号井。
  (三)工业广场地址:煤矿(井)工业广场所在的行政划,具体到省、市、县(区、市)、乡(镇)。
  (四)生产能力:最新依法批准的煤矿(井)设计(核定)生产能力,单位万吨/年。
  (五)开采煤层:最新依法批准的煤矿(井)初步设计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所确定的现有生产系统所开采的煤层。
  (六)开拓方式:以最新经依法批准的煤矿(井)初步设计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为依据。开拓方式主要包括立井开拓、斜井开拓、平硐开拓、平硐暗斜井、主立副斜、主斜副立、主立副平、主斜副平、主平副立、主平副斜等。
  (七)提升方式:指沿立井、斜井井筒或提升机道提升煤炭、矸石,升降人员、设备和下放材料的机械设备形式,以最新经依法批准的煤矿(井)初步设计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为依据。主井或提升机道提升设备主要有箕斗、罐笼、带式输送机、串车、板车等,副井提升设备主要有罐笼、带式输送机、串车、无轨胶轮车、板车等。
  (八)运输方式:指煤炭、矸石、材料、设备等在井下运输大巷或平硐开拓井筒中的运输设备类型。以最新经依法批准的煤矿(井)初步设计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为依据。主要运输设备类型有带式输送机、列车、无轨胶轮车、板车等;辅助运输设备类型有列车、无极绳、无轨胶轮车、卡轨车、齿轨车、单轨吊等。
  (九)通风方式:指进风井和回风井的布置方式,以最新经依法批准的煤矿(井)初步设计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为依据,主要有中央并列式、中央边界式(又称中央分列式)、两翼对角式、分区对角式、混合式等。
  (十)采煤工艺:指采煤工作面各工序所用方法、设备及其在时间、空间上的配合形式,以最新经依法批准的煤矿(井)初步设计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为依据。采煤工艺主要有综采、综采放顶煤、普采、高档普采、高档普采放顶煤、连续采煤机、刨煤机、炮采、炮采放顶煤、水采等。
  (十一)设计采区回采率: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计确定的采区回采率,以最新经依法批准的煤矿(井)初步设计、采区设计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为依据。
  (十二)井口坐标:生产系统所有井筒井口的三维坐标值,以最新经依法批准的煤矿(井)初步设计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为依据。具有建设项目的煤矿(井)要将建设项目清理后的施工井口一并上报。
  (十三)矿井范围拐点坐标:指在采矿许可证登记的开采范围内由经依法批准的煤矿(井)初步设计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确定的实际开采边界拐点的三维坐标值为依据。一本采矿证对应多本生产证的矿井范围,不得互相交叉重叠并保留足够安全生产煤柱。
  (十四)开采储量:最新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已扣除开采的为依据,一本采矿证对应多本原生产证的应在其范围内给予划分;具有建设项目的煤矿(井)必须剔除施工范围内的设计开采储量。上述扣除开采、划分、剔除的开采储量应有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确认书。
  (十五)有效期限:新竣工验收合格煤矿(井)以最新经依法批准的煤矿(井)初步设计确定的生产服务年限;现有生产煤矿(井)按照开采储量计算,并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给予确认。
  三、换证报送材料
  煤矿(井)在申请换发新证时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建设项目的煤矿(井)需另提交当前的施工实测图和工程进展情况说明;一本采矿证对应多本生产证的煤矿(井)还应提交采矿证的矿区范围平面图,平面图必须标注有各生产证的矿井范围和主要生产开拓巷道。
  四、换证步骤及时间安排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换证工作要在今年7月1日前全部结束的要求,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煤炭集团公司应按照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及生产能力核实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5〕302号)要求,参照我委《关于组织开展2006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6〕230号)相关事项,抓紧做好2007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年检工作(我委不再另行下文)并及时确认符合换证对象煤矿。对煤矿(井)上报的新证登记内容,应利用年检的现场核查工作进行复核,确保换证工作质量。
  (一)省煤炭集团公司应于5月15日前将所属煤矿(井)的年检资料、换证资料、《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井)基本情况一览表》以及换证和年检的工作小结上报我委。我委于6月1日前完成此类煤矿(井)年检和换证的审查工作。
  (二)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于5月15日前将辖区内所属没有建设项目的地方煤矿(井)的年检资料、换证资料、《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井)基本情况一览表》上报我委。我委于6月1日前完成此类煤矿(井)年检和换证审查工作。
  对具有建设项目不影响原系统正常生产的地方煤矿(井)年检、换证申报资料以及换证和年检工作小结,各设区市应于6月1日前上报。我委于6月15日前对此类煤矿(井)完成换证和年检工作。
  (三)7月1日前全省完成所有符合换证条件煤矿(井)的换证工作。自2007年7月1日起,原煤炭生产许可证一律自行废止。凡未取得新证的煤矿(井),一律视为无证煤矿(井),不得组织生产。
  五、换证工作其他事项
  换发新证是一项任务艰巨的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换证工作部署好、组织好,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完成换证工作。在审查换发新证工作中,要严格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程序,依法从严把好审查关;要坚持把换发新证与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煤矿整顿关闭等三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换发新证,进一步摸清和掌握所有煤矿的基本情况;要认真审查煤矿企业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图纸资料、矿长资格证等资料的真实、有效性,上报的数据和资料既要齐全,又要经得起检查,对发现存在生产系统不完善、生产井口与图纸不相符等问题严重的煤矿(井)要坚决予以停产整顿。
  我委在审核或抽查过程中,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将对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福建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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