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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03 生效日期: 2007-04-03
发布部门: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洛政[2007]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交政府系统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建议)266件、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393件。为切实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律职责。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政府工作水平,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做好办理工作的自觉性,把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并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此项工作,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对重要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研究办理。所有建议和提案的复文要由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发。
  二、求真务实,注重质量
  各承办单位要把办实事、求实效、抓落实体现在办理工作中,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提高问题的解决率和代表、委员的满意率。凡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解决,抓紧落实;凡应该解决但由于财力、物力等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列入计划,制定方案,逐步加以解决,要让代表和委员看到阶段性的办理成果;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事实情况有出入的,要向代表、委员当面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争取代表和委员的理解和认可。要加强与代表、委员和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部门及各党派、团体的沟通联系。了解代表、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意图,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找准解决问题的途径。各承办单位要强化精品意识,不断提高办理水平。所有建议、提案要做到件件有答复,复文要符合政策,不说大话、空话,切忌答非所问,防止敷衍应付。对列入市人大、市政协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在答复前要征求代表、委员的意见,复文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后再行文。
  三、加强督查,按期办理
  各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交办、督办、答复等各个环节都要有章可循,使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掌握办复进度;通过走访代表、委员,了解落实情况;配合人大、政协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查。今年的办理情况,将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凡不按时限和要求办理或办理结果被确定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满意件的,将列入过错追究。
  各承办单位应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和委员。涉及几个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汇总有关意见并答复代表、委员;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将本单位意见在20天内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代表、委员。已分解到有关部门的省建议、提案办理情况,须于4月26日前将答复意见(附电子文档)报市政府督查室。所有建议须在6月30日前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所有提案须在7月31日前办理完毕并答复委员。承办单位要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办理时间,逐一列出办理进度表,按要求抓紧办理,并尽量早答复、早落实,坚决杜绝临时突击办理现象。
  四、具体问题情况说明
  (一)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若认为交办意见确有不妥的,应于接到建议、提案10日内与市政府督查室联系,不得拖压搁置或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要尽快建立办理机构,并将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名单及联系电话于交办后5日内报市政府督查室。
  (二)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复文格式(见附件1、附件2),对建议的复文寄(送)所有提建议人,同时抄送市人大代表联络工委、市政府督查室;对提案的复文寄(送)前三名提案人,同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 
  (三)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D”标出办理结果(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  
  (四)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复文须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附件3)。对代表、委员反馈不满意的建议、提案,市政府督查室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承办单位应于1个月内办结。  
  (五)凡办理建议、提案在5件以上(含5件)的承办单位,应于7月31日前写出书面总结报市政府督查室。

2007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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