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农办[2007]38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本厅电子显示屏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信息发布,提高使用效率,特制订规定如下:
一、电子显示屏设备由厅办公室委托物业公司保管使用。
二、厅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以下:
厅办公室负责审核需要发布的政务类信息;
信息中心负责电子显示屏的设备维护和技术培训,负责提供新闻类信息;
物业公司根据信息中心提供的各种信息模板,负责信息录入和上传,按规定时间开、关设备;负责设备的保管和故障报修。
三、电子显示屏主要用于发布本厅的政务信息,包括会议通知、政务公告(公示)、宣传标语(包括欢迎类、节庆类)、重大事件、重要活动提示等,不发布商业类广告。
在没有政务信息发布时,用于发布新闻类信息。
四、政务类信息由厅各处室(单位)提供,申请发布单位应填写《电子显示屏使用申请单》(见附件,福建农业信息网站可以下载),报厅办公室审核批准后交物业公司,同时将审核通过的电子文档发至物业公司接收信息的专用邮箱(185@fjagri.gov.cn)。
新闻类信息由信息中心负责,每天摘取“福建农业信息网”及国家、福建省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上信息,发到专用信箱,物业公司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模板上传发布。
五、电子显示屏启用时间,上午上班前15分钟开启,下午下班后30分钟关闭;周末双休日不开启。特殊情况,按厅办公室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