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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云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4 生效日期: 2007-03-24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7]4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做好云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做好云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

  2007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进一步做好今年的立法工作,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完善社会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2007年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第八次党代会和省委八届二次全会精神,突出政府立法重点,确保政府立法质量-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法制环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保证。遵循这一指导思想,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2007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科学立法,尊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确保政府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2007年的政府立法工作中,要按照"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着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的要求,抓紧有关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深化改革开放、健全社会保障、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研究起草工作。
  (一)要注重完善全体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制度、体制和机制,加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规范行政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切实减少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不必要干预,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办事程序,从制度上为群众和基层办事提供便利。
  (二)要科学合理地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在赋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必须具体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规范、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滥用权力和行政不作为;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同时,应该明确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并保障权利的实现。要通过在制度设计中确立科学合理的法律责任制度和法律实施保障机制,加大违法成本,降低立法的实施成本和守法成本。要建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罚款数额的机制,保证法律责任制度对潜在违法行为人的威慑力,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保障实体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
  (三)要抓紧组织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探索对立法成本、法规、规章实施成本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量化分析的科学方法。要进一步扩大对社会关注程度高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的试点范围,及时总结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修改、废止的时机,并尽快将有关措施制度化、规范化。
  (四)要切实提高立法技术,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的结构要合理,逻辑要严密,内容要具体明确,用语要规范、准确、通俗、简洁。
  二、坚持民主立法,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范围,使政府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
  (一)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政府立法活动。在起草或者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深入基层,广泛听取基层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掌握第一手材料,力求把握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要继续坚持和完善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立法工作机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立法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要探索建立科学、便捷的民意收集调查机制等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新方法、新机制,要逐步建立听取和采纳公众意见情况的说明和反馈机制,以避免听取公众意见流于形式。
  (三)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信息网站在提高政府立法工作透明度方面的重要作用。要抓紧研究总结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实践经验,及时把公众参与的机制、程序和方法制度化、规范化,从制度上提高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有效性。
  三、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确保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顺利完成
  (一)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部门,要从全局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深入分析、研究问题,科学合理地设计制度;对管理体制、职责分工等重大、复杂问题与其他有关部门存在意见分歧的,要及时沟通、充分协商。
  (二)省政府法制办在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审查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协调;经过反复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要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防止久拖不决。
  (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省政府法制办的工作,对征求意见或者送请复核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意见;对同一问题提出不同于前一次意见或者在复核时提出新的意见的,应当提供充足理由,并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同意。
  (四)省政府法制办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法制委及有关委员会的联系和沟通。
  (五)各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云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中需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对需要抓紧调研论证的立法项目,各有关部门也要抓紧研究起草工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需要调整立法项目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法制办要及时了解列入《云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的起草情况,并加强指导。
  (六)各有关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应当依照立法程序和统一格式的规定,在基本成熟后将送审稿及其说明和条文注释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送省政府法制办(一式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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