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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3 生效日期: 2007-03-23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
发布文号: 济政发[20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10年,基本建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配套的地方法规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内容全部落实,消防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健全,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高,各级消防工作责任制普遍得到落实,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建立火灾及灾害事故综合救援体系,城市抵御火灾事故的综合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二、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一)认真落实各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地方消防力量建设及社会消防教育培训、消防经费投入、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发展。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发改、经贸、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交通、农业、林业、文化、卫生、国有资产管理、广电、工商、质监、安监、旅游、公用事业等部门组成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经费投入、城乡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消防宣传教育等消防安全责任。要明确各级政府是消防安全的监管主体,社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切实落实好消防安全各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逐级落实。下级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
  (二)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分解细化目标任务,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教育、民政、文化、卫生、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质监、安监、旅游、人防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督促整改或告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要依法维护相关人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权益。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林业、旅游、人防和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市政公用、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信息畅通。
  (三)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组织建设、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消防教育培训、火灾隐患整改和消防经费支出等事项。各单位可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要确定消防安全工作责任部门,严格落实消防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要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确保完整好用。
  (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中介组织发展,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等业务,全面引入消防设施工程监理,提高建筑消防设施建设的合格率;完善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拓展职业技能鉴定范围,促进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化;积极开展对各类企业的消防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完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三、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消防基础保障体系
  (一)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结合消防工作发展实际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时,把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实施、消防经费投入纳入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建设、规划、市政公用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严格落实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等规划,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当地政府要及时增建、改建。要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当地政府不予同意。2007年底,市区及县(市)公共消火栓要全部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到2010年,全市乡镇逐步编制完成消防规划并落实。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现消防站建设与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同步。“十一五”期间,全市要建设1处消防综合训练基地,每年新建1个普通消防站,改造1个营房危旧消防站。
  (二)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工作标准化建设。各社会单位要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的要求,编制消防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大力提升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2007年,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九小场所”及1000平方米以上的多产权多家合用同一建筑物单位,要达到省公安消防总队《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平安创建及“两个能力”建设标准》(鲁公消〔2006〕23号)的要求(以下简称《标准》)。2008年,80%的社会单位要达到消防安全建设《标准》。
  (三)加强消防力量建设。“十一五”期间,消防装备配备不低于“十五”期间水平,配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整合社会抢险救援人员、装备、设施等资源,形成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的城市灾害应急救援中心,组建化学危险品灾害事故、地震灾害事故、道路交通事故3个专业救援队。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公安现役部队为主体、合同制和企业专职队为辅助,其他多种形式队伍为补充”的地方消防力量体系。“十一五”期间,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需要和消防监督工作实际需要,招收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文职雇员。进一步加强企业和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大型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大型发电厂及远离公安消防队、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其他企业要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和抢险救援装备。要大力发展乡镇消防队伍,中心镇必须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其他乡镇及有条件的行政村要因地制宜的建立起政府自办、政企合办、企业联办的专(兼)职消防队。公安消防部队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从优待警措施,并按照公安部、财政部《武警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的规定,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加强公安消防队灭火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
  四、构建社会防控火灾体系
  (一)坚决整治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安监、工商等职能部门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治理,全力整治火灾隐患。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通报相关部门,确保彻底整改。各级政府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由上级政府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的,由当地政府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不留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申请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的,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办。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歌舞娱乐、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展览、展销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消防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原批准文件并通报相关部门。
  (二)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公安、科技、民政、建设、交通、农业、文化、电力、通信等部门要指导、督促农村重点解决好消防安全布局、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设施和村民住宅耐火等级等问题;要大力宣传、推广秸秆还田、秸秆气化、青贮饲料等农作物秸秆无害化处理技术,引导农民科学利用农作物秸秆,有效遏制焚烧秸秆、放火烧荒等现象;要结合农业收获及冬春季节农村火灾易发特点,适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倡导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要加强对村庄道路的管理,严禁设置栏杆、隔离桩等障碍物,严禁在道路两旁堆放柴草或搭建窝、棚,保障消防车通行。各行政村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制订《村民防火公约》,因地制宜的组建义务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每个村设1名专(兼)职义务消防员,具体负责本村的火灾预防和消防组织建设;要定期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有效提升农村抵御火灾的能力。2007年,全市各行政村全部开展消防建设工作,30%以上的村达到标准化要求,2010年全部达到标准化要求。
  (三)加强社区消防工作标准化建设。各级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加强配合,认真落实省公安消防总队《社区消防建设标准》(鲁公消〔2006〕45号),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将消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内容,成立由居委会主任任组长、居民小组长、物业管理人员等参加的社区消防工作组,负责社区的消防安全管理;推行社区消防安全主任制度,协助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社区要成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定期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要制定《居民防火公约》,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居民楼和社区内消防通道畅通。2007年社区全部开展消防建设工作,80%达到标准,2008年所有社区达到标准要求。
  (四)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各级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进一步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单位等活动。每个县(市)区政府都要依托消防站建立一处社会消防教育基地。要将消防安全宣传纳入社会公益事业,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内容。林业部门应当经常向居民宣传林区防火灭火知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负责人、消防设施施工负责人、消防中介服务组织的技术服务人员等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教育部门要加强消防义务教育,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日常的教育课程;劳动保障、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对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导游、保安员等的消防安全培训,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推行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鉴定制度,建立就业促进机制,推动消防安全服务职业化。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每半年至少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与工商、质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依法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的整治力度,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维修领域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违法行为,取消无证经营、维修消防产品等活动。要落实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在依法处罚的同时,要责令企业对已出售的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不受到侵害。
  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逐级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消防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各县(市)区政府每半年要对各部门及乡镇政府消防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不依法履行火灾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007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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