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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13115”科技创新工程重点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3 生效日期: 2007-03-23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7]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13115”科技创新工程重点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13115”科技创新工程重点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经济竞争能力的决定》(陕发〔2006〕16号)精神,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13115”科技创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6〕5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产业园区是指对科技成果的转化、高技术产业的孵化、产业聚集以及借此对区域经济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产业园、农业科技示范园、星火技术密集区、专业科技产业园区等科技产业园区。
  第三条 “十一五”期间,着力支持建设50个重点科技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重点园区),资助资金从省政府设立的“13115”科技创新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依据“总体规划、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错位发展”的原则,推动重点园区建设。
  第五条 重点园区建设以培育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和产业集群为主要任务,以增强园区服务功能为重点,强化园区的成果转化、产业聚集、技术扩散能力。
  第六条 根据各类科技产业园区定位与职能,重点园区的建设要突出重点。其中: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以建设一流自主创新基地为目标,以培育规模化的高技术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集群为主要任务,培育完善创新体系,加强孵化基地建设,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二)大学科技产业园以建设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平台、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为目标,形成研究开发、中间试验、产品试制、产业培育一体化创新链条;
  (三)农业科技示范园要以科技开发、示范、辐射为主要内容,以机制创新和体制创新为动力,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基地。通过科技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推广连接市场和农户,促进区域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改造;
  (四)星火密集区建设要以培育区域特色优势产业为目标,形成一批星火龙头企业,建立和完善以成果转化、科技示范、科技服务、科技培训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
  (五)专业科技产业园以培育发展专业分工突出、协作配套紧密、规模效应显著的专业集群为目标,重点建设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和科技转化平台。
  第七条 重点园区建设重责在市、县、区。市、县、区政府要依据重点园区建设的定位,完善相应的组织体系、政策体系、服务体系、投资体系。

第三章 条件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各类科技产业园区均可申报重点园区。申报条件如下:
  (一)具有责任明确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完善的运行机制,有当地政府领导挂帅的组织协调机构,科技产业园区的管委会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管理规范,正常运转一年以上;
  (二)具有一定的区域空间或孵化面积,边界清晰,有配套的基础设施,产业相对集中且有一定规模;
  (三)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
  (四)具有公共科技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明确、服务标准规范;
  (五)科技产业园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具体的扶持政策、明确的支持措施;
  (六)具有一定规模的优势特色骨干企业,主导产业特色鲜明、群体优势突出、经济效益显著;
  (七)在自然生态类型方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典型性,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对周边地区有较强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四章 组织

  第九条 重点园区的组织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十条 省科教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园区的认定和宏观指导。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负责重点园区的申报受理、评审考核,具体协调重点园区政策的落实并处理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 重点园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挂帅的组织协调机构,指导本地科技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的制订并实施监督。

第五章 程序

  第十三条 重点园区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科技产业园区向所属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受理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四)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科技产业园区,报省科教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认定为“陕西省‘13115’科技创新工程重点科技产业园区”并授牌;
  (五)国家级、省级科技产业园区可直接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由省科技厅报省科教领导小组认定。

第六章 支持

  第十四条 经省科教领导小组审定后的重点园区,根据其具体能力、条件及建设要求,在自筹经费落实的基础上给予经费补助。
  第十五条 给予经费补助的重点园区,根据其服务特色,重点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增强园区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将在科技计划中优先安排重点园区内企业申请的项目。

第七章 考核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将在每年3月份按如下程序进行上年度工作考核:
  (一)每年12月底各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将本年度园区工作总结及统计数据等年度考核材料报送市级人民政府;
  (二)年度考核材料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后,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受理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依据重点园区的规划目标和任务,从园区的管理体制、运行体制、基础设施、服务体系、产业培育和发展、园区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对考核优秀的重点园区,省科技厅将上报省科教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彰和政策倾斜。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重点园区,省科技厅将上报省科教领导小组取消其“陕西省‘13115’科技创新工程重点科技产业园区”命名,收回授牌,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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