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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1 生效日期: 2007-03-21
发布部门: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市政发[200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高新区、经开区:
  为做好我市2007年重点棚户区改造工作,全面完成省下达的棚户区改造任务,促进全市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统一规划、集中改造、规模开发、同步配套的改造原则,加大土地收储力度,通过实施棚户区改造腾空工业用地,为加快工业集中区发展创造条件,促进我市工业强市建设。
  二、计划目标及重点改造区域
  年内计划完成改造改善建筑面积140万平方米,当年回迁安置率达到90%以上。改造的重点是西山、哈达、吉化住宅区等区域。
  三、改造政策
  继续实行我市现行统一的棚户区改造政策。对于土地收储以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增加改造实施单位承担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义务。
  四、操作方式
  采取以土地收储为主、以市场化运作为辅的方式操作实施。
  (一)土地收储。由市土地收储中心优先选择改造项目并操作实施。
  (二)市场化运作。以公开招商(招标或竞标)方式确定棚户区项目改造单位,由改造单位操作实施。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实施单位在经过“三资”审查及足额缴纳拆迁保证金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个项目两家以上开发单位投标,须通过公开竞标方式确定。
  (三)政府组织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对较大区域,可在统筹规划设计的前提下分割成几个区域,由政府组织,分区招商或招标。
  五、监管措施
  (一)严格执行拆迁保证金制度。参与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足额缴纳拆迁保证金,否则不允许参加公开竞标及实施棚户区改造。
  (二)棚改项目商品房预(销)售资金监管。依照商品房预(销)售资金监管办法,按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分期支付,预留10%~15%的预(销)售资金作为项目保证金,待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由市棚改办例会研究确定后支付。
  (三)实行项目配套抵押金制度。为实现建设一片、完善一片的目标,棚户区改造项目须按照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标准足额缴纳配套抵押金,否则不予办理立项及施工许可手续。
  (四)建立项目包保责任制,保障棚改项目拆迁安置的顺利实施。一是棚改办各成员单位分别包保改造项目;二是各城区包保辖区内改造项目,负责改造项目的拆迁、回迁、信访及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理,区主管领导为包保责任人;三是改造实施单位包保各自改造项目,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第一包保责任人;四是拆迁管理单位包保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每个项目包保责任明确到人;五是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能包保改造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每个项目包保责任落实到人。
  (五)强化物业管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面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工作与棚户区改造同时展开,物业管理单位先期介入,并将项目范围内的保留建筑一并纳入物业管理范畴。
  六、几点要求
  (一)市棚改办负责组织编制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报市棚改实施工作组批准实施。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实施工作组批准的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并确保棚改项目用地计划的落实。对于棚改项目调整涉及用地计划调整,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及时协调落实。
  (二)棚改项目由市土地收储中心优先选择并组织实施,选定以外其它项目实施市场化运作。市场化运作项目区域内涉及土地使用权或用地性质变更等事宜的,要暂停办理。根据有关政策确需办理的,要先予以土地收储,暂不挂牌出让,待改造时一并处理。
  (三)为切实简化棚改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减轻改造实施单位的资金投入压力,对于土地出让金先征后返的棚改项目,通过省棚改补贴资金或开行贷款进行周转的办法予以解决。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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