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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9 生效日期: 2007-03-19
发布部门: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抚政办发[2007]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关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
  五保供养工作是一项特殊的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危济困”传统美德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对五保供养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五保供养工作的资金需求;强化五保工作队伍建设,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准确核定五保供养对象,规范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老年(男、女均在60周岁以上)、残疾(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明、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工伤证明、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明)、未满16周岁,持有当地农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
  2.必须是无劳动能力。原则上,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按无劳动能力对待。残疾人(包括智残、肢残、病残人员)劳动能力状况的鉴定,由县级农村低保对象劳动能力状况鉴定委员会指定的专门医院承担,其他部门和医院的鉴定结果,须经县级低保对象劳动能力状况鉴定委员会确认。
  3.必须是年生活来源低于当地五保供养标准。年生活来源参照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项目核定,固定房产可不计算收入。五保对象拥有自有财产的所有权,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有财产被他人占有的,由占有人履行供养义务;应分配而未分配承包地(山林)的,由村民委员会落实承包地(山林),或提供相应的流转收益;承包地(山林)流转他人的,由受让人提供流转收益。自有财产私自处理的,所得收益(按实际处理价格或评估价格计算)按当地五保供养标准分摊,平均计入年家庭生活来源。集中供养对象的个人财产可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代管,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委托发包方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代管。
  4.必须是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以下称赡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确定法定赡养义务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赡养义务人是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家庭年人均生活来源达到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上的除外),可视为无赡养能力。其他情况视为有赡养能力,如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二)规范农村五保对象的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享受五保待遇,要由本人通过村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批准享受五保待遇的对象,要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供养协议,并建立供养对象个人档案。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要按有关规定分类登记造册,在供养协议中明确责权和归属。
  (三)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区每年要对五保供养对象进行一次核查认定,对符合供养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供养范围,不符合供养条件的,要及时取消供养待遇。
  三、合理确定五保供养标准,确保五保对象生活达到当地人
  均生活水平
  (一)五保对象年生活供养标准。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确定,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人均生活水平、保证五保对象的正常物质生活和必要的文化娱乐及康复需要的原则,即五保对象年生活供养标准(包括伙食费、服装费、医药费,适当考虑文化娱乐和个人零用费用,不含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费用)不得低于当地农村上年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可适当扣减住房维修、教育、交通、通讯支出)。根据我市情况,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人民币,分散供养标准最高为每人每年l300元人民币,并随着物价指数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予以调整。
  (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分类标准。对确无生活来源的可按分散五保对象年生活供养标准全额享受五保待遇;对有一定生活来源的实行差额供养,差额档次分为800元、900元、l000元、1100元、l200元人民币。
  (三)农村大病救助应首先资助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将其列为救助的重点对象。对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补偿的五保户,按规定除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外,如需特殊救助由民政部门按相关政策予以补助,以解决五保对象看病难问题。
  (四)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住房建设和维修由县(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各级政府在安排救灾救济款物时,应优先照顾五保对象。
  四、落实五保供养资金,加强监督管理
  (一)县级以下财政部门要将五保供养资金纳入预算,足额安排,不留缺口。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五保供养金补助基数不变,对2003年以后新增加的五保对象,除省财政列入补助基数并已给予适当补助外,不足部分和今后新增加的支出由县、区财政予以解决。
  (二)加强资金管理,足额列支五保供养经费。一是五保供养生活费省已按当地人口6‰比例纳入转移支付,县区要优先考虑集中供养资金的分配,集中供养对象比例按当地五保对象总数的40%安排。二是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资金由县级以下财政纳入预算。其中服务人员工资按当地行业人均工资最低标准执行,管理人员工资可适当上浮,公用经费(含办公费、房屋建设和维修费、取暖费、水电费和五保对象的丧葬费)实行定额补助。三是市、县(区)财政应将省转移支付五保供养资金及县级以下财政承担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资金拨付到县(区)财政五保供养专户;集中供养资金及管理经费,要根据民政部门编制的拨款计划,按月拨付给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经费按五保供养名单,分季度拨入乡(镇、街道)所在地金融网点,实行社会化发放。对行动不便、取款有困难的分散五保对象经本人同意,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到指定金融网点代领。
  (三)加强监督,确保五保供养政策和资金落实到位。各县、区要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精神,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五保供养管理制度,成立由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五保供养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定期检查和情况通报制度,监督检查五保供养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对落实五保政策不力、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和截留五保供养款物等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一)明确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法人地位。由政府建设和管理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具备条件的可纳入事业单位管理(具体机构编制事项由县区政府确定),管理服务人员均实行聘用制,按集中供养人数1:7比例安排。非政府投资兴建的,根据有关规定,按民办非企业或企业进行登记管理。
  (二)积极推进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五保对象积极参与的民主管理体制,配备素质高、责任心强、懂经营、年富力强的管理服务人员,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推行管理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三)要落实好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优惠政策,积极扶持供养服务机构利用自身条件开展接收自费养员和农副业经营活动,所增加的收入不得抵销管理经费,应主要用于提高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和改善机构服务条件,增强其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要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的办法,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改造任务。要探索农村税费改革后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的新模式,逐步打破一乡(镇、街道)一院的管理模式,建设一批规模较大、设备齐全、档次较高、管理规范、辐射面较广的区域性五保供养服务中心,由县、区民政部门直接管理或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积极探索实行五保供养形式的多元化,形成政府兴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政府出资购买床位相结台的集中供养模式;进一步完善分散五保对象的管理服务体系,形成个人分散居家养老与相对集中建立五保家园养老相结合,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辐射服务、农村基层组织照料、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包扶、社会志愿者服务相结合的分散供养模式。
抚顺市民政局
抚顺市财政局
抚顺市发改委
抚顺市人事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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