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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促进多媒体行业创新集群中介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3 生效日期: 2007-09-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科[2007]第310号

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上海市关于促进创新集群中介服务的试点意见》,促进多媒体行业集群内形成新型的合作网络,激发创新,加速新技术、新知识的扩散和转移,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加速创新集群的集聚和发展。现制定《促进多媒体行业创新集群中介服务的试行办法》开展试点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促进多媒体行业创新集群中介服务的试行办法

  本办法遵照《上海市关于促进创新集群中介服务的试点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与科技创新密切相关,为多媒体产业集群中的群体提供符合创新集群发展需求的关联性中介服务。
  一、服务内容
  1、围绕产业发展的需要,提供行业发展趋势、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以及技术评估等专业服务。
  2、促进相关技术的融合与交互发展,在集群内组织专业学术研讨、技术交流、技术推广等信息交流服务。
  3、为集群创业发展,引导风险资本向产业集聚,开展技术创新与资本对接活动。
  4、为促进产学研联盟、产业创新联盟的形成,提升产业竞争力,组织开展集群内企业、研究机构与高等院校之间的互动合作活动。
  5、为加速技术创新、创意商业化速度,促进集群内企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服务机构等相关机构间知识转移和商业联系的活动。
  6、构建集群创新网络,增强集群技术创新核心竞争力的相关中介服务。
  二、支持方式
  对举办活动的直接支出经费予以一定比例的事后补贴。重要活动也可以事前协议的方式支持。支持专业特性明显的小型活动为主。已确定的合作关系、各类组织内的例行活动、产品推介、职业培训,以及已获政府财政专项支持的项目不在此列。
  三、经费补贴范围
  包括:会场租借费、差旅费、资料费、印刷费、讲课费等活动直接支出经费。不补贴招待费、礼品费、社会宣传费用、活动组织机构内人员的劳务费用。对补贴范围内的经费支出补贴45%,补贴不超过申请补贴额,且一般以2万元为限。
  四、申请机构
  社会各类机构,包括协会、学会、咨询公司、科技园、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等。不受所有制和隶属关系的限制,以组织的活动内容符合要求为依据。
  五、申请程序
  1、填报《中介服务机构注册表》、《创新集群中介服务活动登记表》、《创新集群中介服务活动资助申请预算表》。
  2、资助申请经受理部门同意后,将收到《创新集群中介服务活动资助申请承诺书》、《创新集群中介服务活动资助申请决算表》、《创新集群中介服务活动意见反馈表》作为确认。同时,《创新集群中介服务活动登记表》的内容在上海科技网(//www.stcsm.gov.cn)公布。
  3、活动结束后,提交经签字盖章的《创新集群中介服务活动资助申请承诺书》,1个月未收到投诉的,受理部门受理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补贴费用。
  六、完成要求
  活动必须公开组织、公开举办,有5家以上企业参加,完成主要议程,出席人员达到预计人员的60%以上。活动举办时需标明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资助。
  七、受理部门
  上海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中山西路1525号,技贸大厦802室,邮编:200235,电话:34241848、64645557-3802)。受理部门有权对活动举办的情况进行核实,活动主办方有责任予以配合。对虚构活动内容、虚报活动经费支出申请补贴的机构取消申请资格,追缴补贴经费。构成商业欺诈的按相关法律追究。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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