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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06 生效日期: 2003-03-06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3]2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做好自治区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坚决取消向机动车辆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各种摊派项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全面清理整顿向机动车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各种摊派项目。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以及各种摊派项目,要坚决取消。对符合规定担重复交叉的项目要予以合并,征收标准过高的要降低标准。向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和罚款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期限执行,坚决制止超范围、超标准、超期限收费和乱罚款行为。坚决杜绝借收费之机搭车收费、推销汽车产品、强制征订报刊杂志。 
  二、全面清理整顿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所有收费站点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收费站点,一律取消,并限期拆除收费设施: 
  (一)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或虽经批准但擅自变更位置的收费站; 
  (二)不属于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上的收费站; 
  (三)已偿还完贷款和集资款,或经营期已满的收费公路、城市道路上的收费站; 
  (四)将未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与收费公路捆绑,违规增设的收费站; 
  (五)虽属于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但尚未建成即先收费的收费站; 
  (六)不符合国家关于收费公路或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规定的收费站; 
  (七)其他违反国家规定应当撤销的收费站。 
  依据上述规定对现有收费站进行清理整顿后,符合条件需保留的站点,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对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对收费的公路和城市道路实行总量控制。 
  三、严格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和设置收费站、检查站的审批和管理 
  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收费公路、城市道路收费期限、收费站点的设置,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向机动车辆实施罚款,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在公路、城市道路上设置收费站,必须按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具备封闭条件的连续通行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人口外,一律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 
  要加强对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和检查站的监督管理。除公安、交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检查站,以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外,未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严禁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道路上拦截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收费和罚款。 
  各收费站必须公布设站的政府行政审批文件、工作范围、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年限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收费站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检查证和收费证。持证人员只限于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工作。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检查、收费和罚款。 
  四、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 
  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车辆通行费的收缴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严禁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罚款要全部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各项费用时必须按规定使用合法、规范的凭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需纳税的,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需依法纳税的,使用自治区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严禁从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资金中提取任何资金。审计部门要对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转让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权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严格按规定用途,将这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公路建设。 
  五、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加强对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在道路上乱设站点,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的,要严格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加强对机动车辆收费和公路、城市道路收费站、检查站的监督管理,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对机动车安全重复检验、重复收费和定期检验时搭车收费;严禁机动车检测站强制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调试)。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认真进行整顿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一律取消。 
  加强对车辆生产厂家的管理和指导,严禁“大吨小标”车辆出厂,严禁非法改装车辆。对已投入使用的非法改装车辆和“大吨小标”车辆,各地区、各部门要集中力量进行整顿。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源头上治理车辆违章超载超限等突出问题。 
  六、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确保按期完成治理整顿工作 
  自治区开展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和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各项工作。 
  自治区交通厅会同计委、财政,对全区现有公路上设立的收费站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自治区监察厅会同交通厅、公安厅、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对设置的公路检查站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对车辆生产厂家非法改装车辆及“大吨小标”车辆违法出厂销售进行清理整顿。自治区计委(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现行道路收费站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进行重新核定。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计委(物价局)、监察厅、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及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对清理整顿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及时上报自治区减负工作领导小组。 
  七、实施步骤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在2003年12月底以前全部完成。 
  1.全面清理、自查自纠阶段。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及管辖范围内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并向社会公布。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公告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收费监督电话。凡在中央和自治区公布目录之外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上述工作在今年5月底前完成。 
  2.整顿道路站点阶段。清理整顿道路站点工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在对现行道路站点(收费站、检查站)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分类汇总,凡属取消的收费站点,要限期拆除相应收费设施,对符合条件保留的收费站点,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凡属非法设置的检查站点,一律取消,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批准设置的道路站点,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集中公告。凡公告以外的道路站点,一律取消。这一阶段工作在2003年7月底前完成。 
  3.组织验收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清理整顿情况,及时报自治区减负领导小组,自治区减负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进行验收,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报告。这一阶段工作在2003年11月底前完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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