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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4 生效日期: 2007-03-14
发布部门: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屯府办[2007]25号

各镇府,县府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屯昌县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三月十四日

屯昌县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琼府办〔2007〕8号)精神,为确保我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五个统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基本原则,建立起各级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一)免除学生杂费资金。
  1、实施范围:全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含年收费低于3000元的民办学校学生)。学生人数以2005年秋季实际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数,原则上一定5年不变。
  2、免除杂费标准:公办学校(含信息技术费),小学生181元/年?生,初中生及特教生270元/年?生;民办学校,小学生156元/年?生。
  3、资金分担比例:(1)公办学校:除中央财政负担资金外,其余由省财政全额负担。(2)民办学校: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资金。
  1、实施范围: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人数以2005年秋季实际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数,原则上一定5年不变。
  2、公用经费补助标准:2006-2008年,小学18元/年?生,初中25元/年?生;2009、2010年待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后,按国发[2005]43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3、资金分担比例:除中央财政负担资金外,2007-2008年,由省财政全额负担。2008年以后,省与县分担比例待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后再行确定。
  (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
  1、总体思路:根据全县2005年秋季实际在校学生人数,按照小学生4.5平方米/生、初中及特教生6平方米/生的标准测算出标准校舍面积,扣除2005年新建校舍面积和2006年规划新建校舍面积后,按照3%的比例测算确定2007―2010年每年计划维修的校舍面积,按照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安排资金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2、实施范围:全县义务教育公办学校。
  3、校舍维修补助标准:300元/平方米。
  4、资金分担比例:除中央负担资金外,省与县资金分担比例为8.5:1.5。
  (四)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
  1、实施范围: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部学生(以2005年秋季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数,从2007年起原则上一定4年不变)。
  2、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小学生70元/年?生,初中生和特教生140元/年?生。
  3、资金分担比例:由中央和省全额补助。
  (五)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
  1、实施范围: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及少数民族寄宿班学生。
  2、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民族班寄宿生,小学生600元/年?生,初中生750元/年?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小学、初中生均为300元/年?生。
  3、省和县资金分担比例:2007年起,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资金分担比例为:8.5:1.5;少数民族寄宿班学生,省财政继续按照小学生450元/年?生、初中生550元/年?生及每40名小学生聘请一名厨工工资1850元负担,县财政继续按照小学生150元/年?生、初中生200元/年?生负担。
  (六)教师工资。
  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仍然按照现行办法予以保障,由县财政统一发放。
  三、保障措施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十分艰巨和紧迫。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的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一)加强领导。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教科局、财政局、监察局、宣传部、发改局、人劳保局、农业局、扶贫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对改革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科局,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办公室主任由县教科局分管领导担任。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协同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落实分担责任。省对我县的补助从2007年起纳入教育预算支出基数,县财政要按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落实县本级应承担的资金。
  (三)强化预算和资金管理。要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都要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农村中小学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村小(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中心学校统一代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在县财政预算中单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挪作教师工资和津补贴,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等。县财政局、教科局要按省规定时间、标准及时将资金拨付学校。
  (四)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全面清理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一律停止收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杂费,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的标准收费,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服务费。违反者严肃处理,并追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校长的责任。
  (五)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超编和不合格教职工,切实提高中小学师资水平和管理水平。推进县城教师、大学生到乡镇支教制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农村中小学课程改革,严格控制中小学教科书的种类、数量和价格,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少数学校集中。
  (六)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体制。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推行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对不按照规定使用经费的,要严肃查处。
  (七)强化监督检查。保障义务教育经费要切实做到“三不准”:不准减少本级政府对义务教育应承担的经费投入;不准挪用学校公用经费发放教师津贴;不准再乱收费加重学生的经济负担。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在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监察、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加大宣传力度。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介,采取张贴、悬挂标语、挂图、口号和利用板报等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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