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徐政发[2007]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徐州市市区市政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现就拆迁补偿安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拆除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按照《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98号令)执行。
(二)拆除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宅房屋,实行定销商品房安置,由市重点办与所在区(县)政府签订项目包干协议,按拆除合法建筑面积1:1提供房源并按实际安置情况结算。区(县)政府负责做好拆迁、安置、过渡工作,并按时无偿让出土地。
确因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按拆除合法建筑面积1300元/m2(含市收规费)结算;实行迁建安置的按拆除合法建筑面积750元/m2结算。
(三)产权调换和迁建安置房的建设,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区(县)政府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统一组织实施,市各有关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拆除国有土地上住宅和私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执行市政府78号令《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
(二)拆除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房屋,由被拆迁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过渡和安置。有条件退后复建和改造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属特困企业的给予500元/m2一次性综合补助;政府免收同等复建面积内市收规费并从速办理手续。所拆除房屋由原产权单位注销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对不能退后复建的给予一次性补偿:商业门面房,产权人与使用人同属一人的,A、B、C、D、E类地段补偿标准分别为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00元、2000元、1800元、1600元、14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补偿标准,A、B类地段每平方米1200元,C、D类地段每平方米800元,E类地段每平方米650元;同时注销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以上补偿费用由被拆迁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包干使用。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三、因市政重点工程需要迁移的电力、广电、邮电通讯、给排水、供气、供暖、路灯、环卫以及人防工事、树木等,一律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时限负责迁建,所需费用自行解决。在期限内施工引起的掘路、临时占地、砍伐树木、渣土清运,一律免交费用。
四、被拆迁户临时过渡期间,教育部门应当照顾其子女在原拆迁地就近入学,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五、市政府投资的市政重点工程项目的拆迁,被拆迁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服从建设需要,保证按期搬迁,在拆迁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按照先拆迁后处理的原则办理。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徐州市2003年市政重点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徐政发〔2003〕36号文件)同时废止。
2007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