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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26 生效日期: 2007-02-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本市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07〕8号)精神和市政府领导同志“职责清、情况明、数字准、作风正、效率高”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公文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公文报送程序
  (一)主送或抄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统一接收,其他处室不得接收。
  (二)直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应由报文单位有关人员直接送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其他处室不得转送。
  (三)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不得以机关或机关负责人名义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公文,一般不得抄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四)领导同志秘书原则上不接收主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
  (五)市政府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区县政府正式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区县政府正式行文的,应报请市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六)严格按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公文。应报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明确要求报送市政府的情况报告,不得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七)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公文,要实事求是地标注缓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八)市政府办公厅定期以《内部情况通报》形式通报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报送公文情况。
  二、切实加强公文审核
  (九)秘书一处负责公文格式、行文规则的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是:公文格式是否规范,要素是否齐全,附件是否完整,印制是否清晰,是否符合行文规则等。经审核,对符合规范要求的公文进行分办。
  1.需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送阅的公文,按照分工转有关秘书处研提意见;
  2.涉及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市人大、市政协会议和活动,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同志视察的公文,转联络处研提意见(同时分送值班室阅);
  3.涉及邀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本市会议、活动的公文转值班室研处,涉及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内事会议、活动,外省市领导同志带队来京学习、考察事宜的公文,转值班室研处;
  4.涉及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外事会议、活动的公文,转市政府外办研处(同时分送值班室阅)。
  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公文,经商有关秘书处并报经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同意,退报文单位。
  (十)秘书二、三、四、五处负责公文内容的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
  1.有关事项表述是否清楚;
  2.报批程序是否规范,是否需要市政府审批;
  3.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文件的规定,是否与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及市政府决策相抵触;
  4.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报文单位是否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根据审核情况由承办秘书处提出拟办意见。
  (十一)主送或抄送市政府的国务院文件(国发)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按工作分工报送有关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阅知,同时分送其他市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同志及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二)主送或抄送市政府的国务院函(国函)、国务院办公厅函(国办函),按工作分工报送有关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阅知,同时分送市长、常务副市长、有关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有关市政府副秘书长。
  (十三)主送市政府的国务院办公厅《内部情况通报》和《政务情况交流》,一般分送市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同志阅。
  (十四)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秘函或国秘复印件转来的上级机关领导同志批转市政府的公文及其他文字材料,报送有关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阅知;以国办秘函或国秘复印件转来的上级机关领导同志批转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及其他文字材料,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对报送市长的公文及文字材料,同时分送市政府秘书长阅。
  (十五)对重要公文(电报),根据需要,按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要求,由承办秘书处处长向市政府秘书长汇报后办理。对紧急重要公文,由承办秘书处提出拟办意见,经请示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同意,由秘书一处复印分送每位呈批领导同志,并及时与领导同志秘书联系。
  (十六)在休息日和法定假日期间收到公文(电报),秘书一处即按照工作分工与承办秘书处处长商量办理意见。对国务院的急文、急电及重要公文,根据需要,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到机关审核,由承办秘书处处长办理或指派承办人到机关专办;绝密、机密和秘密公文(电报)以及不宜通过电话沟通情况的公文(电报),由承办秘书处处长或指派承办人到机关办理;重要的急件、特急件根据需要,简化程序,同时分报,专人跑批,及时报告。
  (十七)报送市长批示、副市长批请市长批示的公文,挂公文审核单,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送市长。
  (十八)主送或抄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在报批送阅的同时,均分送市政府秘书长阅。
  三、努力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十九)中央领导同志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件,中央国家机关及单位的急件、特急件,涉及奥运事项、首都安全稳定的公文,时限要求紧的公文,均作为急件办理。
  (二十)急件由秘书一处加盖“急”章后报批送阅,涉及奥运事项的公文,附“奥运急件”标志。
  (二十一)急件应即收即办。急件在市政府领导同志首批退回后,由有关秘书处指定专人办理。根据需要,可由市政府文印交换服务中心专送。
  (二十二)对急件、特急件和有时限要求的公文,各秘书处应按要求催办。
  (二十三)一般公文1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需要进一步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审核意见的,2至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公文6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十四)各承办秘书处要加强对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公文的督办工作。对不能按规定反馈意见的,要及时沟通并了解办理进展情况;涉及重要公文的,要向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报告。
  四、进一步提高制发公文质量
  (二十五)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由有关秘书处负责审核。审核重点: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有关规定,根据需要转请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2.是否与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及市政府决策相衔接,如提出新的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3.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是否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4.是否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字词规范,数字准确;
  5.行文方式、文种使用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根据审核情况由承办秘书处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要体现上述审核内容,注明实质性修改意见,并提出办理建议。
  (二十六)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涉及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事项的,报有关市政府副秘书长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二十七)市政府向国务院行文,内事件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外事件应按照外交部有关规定办理,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后,按发文程序送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批请市政府秘书长审发。
  (二十八)对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市政府令报请市长签发后,由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签“印发”后送印。
  (二十九)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有关秘书处签“可发”后,即将该文件电子版(涉密文件除外)传送至秘书一处,由秘书一处及时在《首都之窗》网站发布,由公报编辑部在市政府公报上刊登。
  (三十)公告和通告分别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公告或通告的公文,由有关秘书处提出审核意见后按发文程序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发。
  五、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负责公文处理全面工作。各秘书处处长是本处公文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处公文处理工作负总责。处长向主管副主任负责;副处长、承办人向处长负责。
  (三十二)秘书一处分办公文,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审核的公文,必须经处长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十三)秘书二、三、四、五处承办人起草、审核的公文,提出的拟办意见或审核意见,应当认真校对,仔细检查,确认无误后签署姓名,由处长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处长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确认无误后签署姓名,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
  (三十四)各秘书处处长、副处长和承办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凡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大胆负责,提出建议,积极处理;属于职权范围以外的事项,必须逐级请示,不得擅自作主。因不尽职而造成公文处理工作出现差错,产生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处长应负主要责任,承办人应负直接责任,处长和承办人应分别作出检查。
  (三十五)各秘书处经审核后,提出退文意见的公文,由秘书一处报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同意后办理。
  六、积极推进公文处理信息化建设
  (三十六)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原则上报送电子公文(涉密公文除外)。报送电子公文的数量力争达到报送公文总量的80%以上。
  (三十七)市政府办公厅各秘书处基本上实现网上处理公文。
  (三十八)加强公文处理统计管理,对公文运转各环节实行实时监控。
  (三十九)在公文办理过程中,要及时登录办理信息,对办结的公文应及时归档和扫描,确保能在办公厅内网上检索和查询公文。
  七、统筹公文处理工作的指导、沟通和人员培训工作
  (四十)加强与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的联系和沟通,做好上报公文报送前有关问题的咨询及沟通工作。
  (四十一)加强与市委办公厅秘书处的联系和沟通,做好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行文有关工作,以及主送或抄送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办理工作。
  (四十二)加强与市政府领导同志秘书的联系和沟通,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四十三)加强对市政府各委办局公文处理工作的培训和交流工作。各秘书处要对不规范的典型公文进行分析、汇总,不定期与对口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公文处理业务培训和交流。
  (四十四)加强对区县政府公文处理工作的指导和交流工作。各秘书处与区县政府办公室不定期开展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
  (四十五)加强市政府办公厅各秘书处及与其他处室之间的沟通工作。做好公文内容涉及两个以上秘书处职责的公文办理工作;做好公文内容涉及督查室、值班室、会议处、联络处、军事处、联络办有关职责的公文办理工作。
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委办公厅与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处理公文(电报)程序的意见

  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职责清、情况明、数字准、作风正、效率高”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在公文处理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根据《中办秘书局国办秘书局关于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报送文件的有关事项》(中秘文发〔1995〕49号)及《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市委和市政府报送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办字〔1999〕8号),现制定两厅联合处理公文(电报)程序的意见。
  一、中共中央文件(电报)、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电报),由市委办公厅负责办理,市政府办公厅作阅件处理。如根据文件(电报)内容需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市委办公厅应提出拟办意见,报市委领导同志批转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
  二、国务院文件(电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电报),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如根据文件(电报)内容需由市委办公厅负责办理,市政府办公厅应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批转市委办公厅负责办理,市政府办公厅作阅件处理。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转来的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件,由市委办公厅负责办理,市政府办公厅作阅件处理;国务院办公厅转来的中央或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
  四、市委办公厅负责办理的文件(电报),由市委办公厅按程序报批(含担任市委常委职务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如需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含担任市委常委职务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应转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后退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的文件(电报),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批(含担任市委常委职务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如需呈送市委领导同志(不含担任市委常委职务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应转市委办公厅,由市委办公厅呈送市委领导同志批示后退市政府办公厅。
  五、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时,由市委办公厅负责办理的,报市委及市委办公厅领导同志签批后转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签批后退市委办公厅制发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签批后转市委办公厅,由市委办公厅呈送市委领导同志签批后制发文件。
  六、严格执行京办字〔1999〕8号关于向市委和市政府报送文件的有关规定。主送“市委、市政府”或主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的文件(电报),原则上由市委办公厅负责办理。如根据文件(电报)内容需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市委办公厅秘书处应提出拟办意见,报市委办公厅主管副主任批转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
  主送“市政府并报市委”或主送“市政府办公厅并报市委办公厅”的文件(电报),原则上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如根据文件(电报)内容需由市委办公厅负责办理,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应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批转市委办公厅负责办理,市政府办公厅作阅件处理。
  七、市委文件、市委办公厅文件及党内期刊(不含国内动态清样和参考清样),由市委办公厅呈送市委常委(含担任市委常委职务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由市政府办公厅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含担任市委常委职务的市政府领导同志)。
  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呈送市政府领导(含担任市委常委职务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由市委办公厅呈送市委领导(不含担任市委常委职务的市政府领导同志)。
  八、主送或抄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的电报,由市政府办公厅办理;主送或抄送市政府各委办局的电报,由市委办公厅机要局转送有关单位。
附件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厅内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为落实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关于“职责清、情况明、数字准、作风正、效率高”的指示精神,市政府办公厅加快构建五大服务体系,根据新形势和新情况,不断充实机构,完善职能,使各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了明显提高。但是,在厅内公文处理工作中也出现了处室职责不清、工作脱节、报批不规范等问题。对此,按照“明确职责、规范程序、杜绝漏洞、提高效率”的原则,现提出进一步规范厅内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一、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办理
  (一)由秘书处接收上报本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上报预案应附有专家评审意见,各相关单位书面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书面审核意见和市应急办复函。
  (二)由秘书处转市应急办研提审核意见后,报市有关领导同志批示。
  (三)经市有关领导同志批示,由秘书处按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修改后,转市应急办按其发文程序办理。
  二、应急管理和突发公共事件文电办理
  (一)对国务院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主送或抄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公文,由秘书处转市应急办办理。
  (二)对涉及应急管理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公文及其他非公文件,由秘书处转市应急办办理。
  (三)对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由市应急办将原件和市领导同志批示件转秘书处,按发文程序办理。
  三、邀请国家领导人出席会议和活动文电办理
  (一)对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来文邀请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领导同志出席内事会议及活动的文电,由秘书处转值班室研处。
  (二)由值班室审核有邀请领导同志出席活动的必要性,询问拟邀请领导同志届时是否在京或能否出席,并提出办理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三)如需正式向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行文的,由值班室将原件和市领导同志批示转秘书处按发文程序办理。
  四、邀请市领导出席会议活动或担任相关职务文电办理
  (一)对国家部门或外省市政府主办活动、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文电,由秘书处转值班室研处。对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带队或需北京市组团参加活动的,由秘书处按程序报批,并将市领导同志批示转值班室阅知。
  (二)对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内事会议及活动的文电,由秘书处转值班室研处。
  (三)对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某活动组委会职务,并请市政府在交通、安保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的文电,由秘书处按程序报批。
  (四)对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包括副秘书长)出席涉台会议或活动的文电,由秘书处转市台办研处,同时送值班室阅。对于市台办反馈的意见,由秘书处转值班室研处。
  五、接待国家和外省市领导来京文电办理
  (一)对国务院领导同志及国家部门领导同志来京检查、视察等工作的文电,其中由副部级以上(含副部级)领导带队的,由秘书处转值班室研处;由副部级以下领导带队的,由秘书处报市有关领导同志批示。
  (二)对外省市政府及其下级政府来京学习考察的文电,其中由省级政府副秘书长以上(含副秘书长)领导同志带队的,由秘书处转值班室研处;由省级政府副秘书长以下领导同志带队的,由秘书处报市有关领导同志批示。
  六、市政府专项督查公文办理
  (一)对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在公文以外文字材料上的批示件,由督查室列为专项督查事项,负责督查和反馈。
  (二)对市有关部门按照督查室制发的《督办通知单》要求上报市政府的公文,由秘书一处转督查室对部门反馈意见进行审核,即是否符合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等。如确需进入公文程序的,商相关秘书处提出拟办意见,由秘书一处挂“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文批办单”报市领导同志批示。对市领导同志批示需要续办的,由秘书处相关处室办理,督查室即办结。
  七、对外联络服务公文办理
  (一)对中央单位和外省市来文请求市政府帮助协调解决其在改革发展中有关人口、土地、规划、税收等具体问题的公文,由秘书处直接将来文原件转联络办研处。
  (二)由联络办根据来文的具体情况,向市承办部门制发《督办通知单》,负责统筹协调、督办并反馈办理情况。
  (三)对市承办部门正式向市政府上报的有关工作情况或办理意见,由秘书处直接将来文原件转联络办研处。
  八、联络服务人大政协公文办理
  (一)对市人大、市政协转来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建议或提案,以及相关工作审议意见或评议意见,由秘书处转联络处研提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二)对市人大、市政协来文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有关会议或活动的公文,由秘书处转联络处研提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同时转值班室阅。
  (三)对市人大、市政协来文请市政府协助安排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视察,以及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陪同的公文,由秘书处转联络处研提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同时转值班室阅。
  (四)对市有关部门报送建议案或提案办理情况的公文,由秘书处转联络处研提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对需正式回复人大、政协的有关情况报告,来文单位应使用“请示”文种上报市政府,由秘书处按办文程序报批。
  九、联络服务驻京部队公文办理
  (一)对驻京部队来文请求市政府帮助协调解决战备工程、营房建设和住宅工程等方面有关问题的公文,由秘书处按程序报批,同时转军事处阅。
  (二)对市领导同志批示返回的公文,由秘书处转市有关部门办理,同时将市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转军事处阅。
  (三)对市有关部门正式上报市政府的有关工作情况和办理意见,由秘书处按程序报批,同时转军事处阅。
  十、会议公文办理
  (一)对需要提交市政府会议讨论研究的公文,由秘书处按程序报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后,转会议处研处。
  (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会议的公文,如需市长出席会议的公文,转会议处办理;其他由秘书处按程序报市有关领导同志批示后,转会议处办理。
  (三)对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的公文,转会议处研处。
  (四)对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电视电话会议的公文,需要设立分会场的,转会议处研处;不需要设立分会场的,转值班 室研处。
  十一、严格直报公文办理
  (一)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不得以机关名义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二)秘书一处收到此类公文,一律退回报文单位,请其按要求重新报送。
  (三)领导同志秘书原则上不接收主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
  (四)对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的公文,确需报市领导同志个人的,应转秘书处按公文办理程序报批;对特别紧急的公文,可直接报领导同志批示后,转秘书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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