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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2 生效日期: 2007-07-02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7]6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湖北省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处置企业各类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和企业安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企业应急管理的工作目标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应急管理体系,全面提高企业应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各级各类企业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完善工作和预案上报、审查、备案工作,形成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开展预案的培训演练;明确和落实企业应急管理责任,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构建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企业应急管理机制;依法加大投入,积极开展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形成训练有素、反应快速、装备齐全、保障有力的企业应急队伍;提高企业预防预警能力,开展危险源和隐患排查、辨识、评估、分级、分类、监控及治理等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信息管理系统,逐步由静态管理和监控转变为动态管理和监控,实现预防与处置的有机结合。
  二、明确和落实企业应急管理责任,健全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明确和落实企业应急管理责任。依法落实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明确各级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确定专(兼)职的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工作人员。
  (三)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大中型企业要设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形成企业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群团组织协作配合、相关人员积极参与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矿山、建筑施工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企业(以下统称高危行业企业),冶金企业和供电、供水、供气单位要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其他各类企业也要在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明确管理机构和专(兼)职人员,组织开展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
  (四)完善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危行业企业和冶金等企业分布情况,以及企业重大危险源、应急队伍、救援基地、应急物资、道路交通等基本情况,建立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关联单位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的合力。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要加强与其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主动接受监管,依法报告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并按要求进行处置。
  三、推进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
  (五)抓紧编制预案,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各类企业在2007年底前要针对本企业的风险隐患情况,在开展危险辨识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内容要简明、实用,明确可能发生事故(事件)的具体应对措施。各级市、州、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较差企业、产生或经营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和改革重组改制企业的指导,明确预案编制要求,制订指南或编制预案范本,
  提高预案质量。预案编制完成后,要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报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备案管理单位应组织对预案的评审,并定期检查企业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建立企业预案的动态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变动情况、预案演练情况以及企业作业条件、设备状况、产品品种、人员、技术、外部环境等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六)加强预案的培训和演练。企业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指挥人员、应急专业人员、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普通员工开展预案培训,支持应急指挥人员、应急专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参加应急管理专业培训,使职工熟练掌握第一时间处置突发事故(事件)的方法,增强自救互救的能力。高危行业企业和冶金企业要针对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预案演练,认真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预案演练的指导,省每年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演练、每两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市(州)每年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演练或综合应急演练,有条件的县(市)每年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演练或综合应急演练。
  四、加强企业应急队伍和基地建设
  (七)加强企业应急队伍体系建设。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应急专家为支撑的企业应急队伍体系。依托现有应急救援资源,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建立和完善矿山、危险化学品、民航、铁路、冶金、水运、电力、电信等企业专兼职应急队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技术装备;重点抓好大中型企业消防队、矿山救护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铁路行车事故救援队、城市水电气抢修队等队伍建设,发挥救援队伍在区域联防和救援互助中的关键作用。涉及高危行业的中央和省属企业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建立起现代化、专业化、高技术水准的救援队伍。对已经建有专兼职消防队的企业,其应急救援队伍应当依托已有的专兼职消防队进行组建。小型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并与有关专业应急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建立合作、联动机制,实行社会化救援和有偿服务。其他企业应根据需要指定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各企业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要以提高有效应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为目标,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演练。尽快组建企业应急专家队伍,以行业和重点领域为基础,按照专家的专业和能力分级分类组建企业应急专家组,并报相关部门掌握,充实全省应急专家资源数据库,建立专家资源共享机制。建立企业应急专家组例会制度,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签订救援协议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协助协议企业排查事故隐患,熟悉救援环境,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企业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充分发挥专家对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应急知识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工作的指导作用,提高企业应急管理水平。
  (八)加强企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大型矿山、石化、冶金、民航、铁路、水上运输、水利水电等企业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建设专业特色突出、布局配置合理的应急救援基地。要在做好本企业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分层次建立省级或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形成一批管理规范、信息畅通、装备先进适用、处置能力强的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承担起一定区域内的重大抢险救灾任务。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相关地方的沟通,做好救援基地规划布局和组织建设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支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应急救援基地在区域救援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做好危险源、隐患排查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九)开展危险源和隐患排查工作。各企业要组织力量,重点针对企业生产场所、危险建(构)筑物以及企业周边环境等认真开展危险源及隐患排查,全面分析可能造成的灾害及衍生灾害。对查出的隐患要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一般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重大隐患要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重大隐患管理制度,明确重大隐患排查、建档、评估、治理、验收、销号等环节的责任,落实措施、经费、期限、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做到防患于未然。对查出的危险源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要抓好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分类、建档、检测、评估、监控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其处于可控状态。加强应急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采用信息管理技术,配备必要设备,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危险源的在线监控。
  (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按照分级分类标准迅速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对溢流、井喷、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源失控等可能对周边群众和环境产生危害的突发公共事件,企业要在第一时间向地方政府报告,并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职工、群众发出预警信息。要控制事故(事件)发展态势,标明危险区域,组织、协助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救助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关预案要求,加强对企业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组织开展救援和群众疏散工作,对有可能造成事故扩大的危险有害物资、设备、设施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置,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有关单位要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配合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尽快恢复生产、稳定秩序,消除影响,并加强事后评估,完善有关措施。
  六、强化企业应急管理职责分工
  (十一)明确和落实企业和政府的应急管理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抓好应急管理工作。企业是自身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在所在地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领导、组织、协调企业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各地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综合指导、协调企业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加强对企业应急管理的分类指导。
  省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包括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国资委:按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督促监管有关企业落实应急管理的责任,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落实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开展对相关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的检查,建立相关企业间应急管理联系会议制度和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设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他特种设备等。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挥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提供施救所需的救援器材和装备。
  省国防科工办:负责组织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武汉铁路局:负责组织协调铁路行车、铁路交通伤亡、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协调长江以外省内其他水域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和水上搜救工作,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渔业船舶、农业机械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
  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
  省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药品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协调群众转移安置、临时居住、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根据省应急领导机构的要求,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援行动。
  省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气象灾害调查、评估及分析等工作。
  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长江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长江干线湖北段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挥长江干线湖北段水上搜救工作。
  交通、水利、铁路等重大建设项目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相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协调。
  七、加大企业应急管理投入
  (十三)企业应加大对应急能力建设的投入,着力解决制约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关键问题,做到应急管理与企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加大对应急物资的投入,针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特点,制订应急物资保障方案,重点加强防护用品、救援装备、救援器材的物资储备,做到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质量可靠。针对企业应急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加强与有关科研院所的联合攻关,加快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应用。安排应急专项资金,用于隐患整改、危险源监控、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八、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十四)按照国家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预案,抓紧草拟完善我省现有相关法规,建立健全全省应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体系,使我省的应急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同时,制订加强企业应急管理的政策,完善相关制度与措施。一是建立和完善政府应急准备金制度,对企业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给予必要的支持。二是进一步落实企业强制性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高事故伤亡赔偿标准的政策措施。研究制订征用补偿政策,出台对企业物资合理征用的补偿办法。三是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将安全生产的基础性、通用性、公益性技术研究项目列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计划,加强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研发和应用,制订相关政策,建立激励机制,扶持应急产业发展。四是建立完善企业应急队伍有偿服务机制,对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社会救援的经费支出予以相应补偿,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社会救援。充分发挥保险在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推进高危行业企业的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对专职和兼职救护队员的工伤保险制度。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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