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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7 生效日期: 2007-08-27
发布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渝地税发[2007]203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重庆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税收征纳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重庆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地税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包括减免缓退税申请,下同)的真实性、合理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评价和估算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并采取进一步管理措施的税收管理行为。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信息支撑、科学分析;方法得当、注重实效。
  第四条 纳税评估工作按评估对象、评估主体和评估方式的不同,分为日常评估和专业评估两种类型。
  日常评估是由基层地税机关承担的,借助税收管理员平台,对纳税人日常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基础信息进行直接比对分析,并对发现的疑点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处理的评估行为。日常评估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是税收管理员实施日常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
  专业评估是由专业评估机构承担的,应用人机结合的专业技术和手段,侧重对纳税人历史纳税情况、财务信息、外部涉税信息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并按照案头分析、税务约谈、税务核查、评定处理等一般程序进行处理的纳税评估工作。专业评估具有专业性强、问题指向明确的特点,是加强税源管理,形成征、管、查互动机制的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 市局和各区县局设立相应的专业评估机构或专业评估岗位,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纳税评估工作。
  专业评估机构或专业评估岗的主要职责:负责本单位纳税评估工作的计划管理、工作协调、过程控制和具体实施;负责外部涉税信息的采集、管理和应用工作;组织实施专业评估工作;指导、监督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规章制度;负责对下级地税机关评估工作进行考核;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加强对评估结果的分析研究,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和加强管理的建议等。

第二章 纳税评估信息

  第六条 纳税评估信息是指地税机关在纳税评估工作中需要的各种涉税信息,是进行纳税评估分析和判断的客观依据。主要包括: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和外部涉税信息。
  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是指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财务报表、发票使用和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信息。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是指税收征管系统中有关税款征收、发票领购、稽查补罚、行政复议等方面的信息。外部涉税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的涉税信息。如: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各种媒体、情报交换、涉税举报等渠道提供的信息。
  第八条 地税机关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完善评估信息采集渠道。现有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能够提供的,统一从系统中采集;现有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缺乏的信息,可通过与相关部门建立外部涉税信息交换平台、依法要求纳税人报送等方式采集,或由税收管理员根据工作需求补充采集。
  第九条 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信息的管理,建立动态信息管理和信息质量评价制度。

第三章 确定评估对象

  第十条 纳税评估对象的范围是地税机关管辖的所有纳税人及其所有税种。
  第十一条 日常评估的对象是根据税收管理员平台提供的,在日常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发票使用等方面出现异常情况的纳税人。
  第十二条 专业评估的对象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在本地区税收总量中,所占比例大的重点税源企业或工程项目;二是由地税机关的专业评估机构利用相关涉税信息,借助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模型,对纳税人的行业税负、税收弹性及纳税评估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后,筛选确定的纳税申报异常户;三是上级机关交办、转办及情报交换等方式确定的纳税人。
  第十三条 市局专业评估机构定期确定专业评估对象,向区县局下达纳税评估任务,区县局专业评估机构负责评估分析和核查工作。
  区县局专业评估机构定期确定专业评估对象,并进行纳税评估分析后,形成《纳税评估任务分配表》和《评估分析表》,向税务所下达纳税评估任务,税务所及其评估人员负责核查工作。
  对于具有行业代表性的重大涉税疑点,也可由专业评估人员直接到户,实施税收核查。
  第十四条 专业评估对象确定下达后,评估人员自收到《纳税评估任务分配表》之日起30日内,做出评估认定和处理意见。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任务的,需填制《延长纳税评估时间申请表》,报经上级专业评估机构审核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评估工作时间,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四章 评估分析

  第十五条 评估分析是指运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所设定的评估指标和预警参数,综合分析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信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案头分析,并生成指向具体的涉税疑点和问题的过程。评估分析是纳税评估的核心环节。
  第十六条 日常评估分析由税务所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评估人员在各地方税(费)申报纳税期限结束后,应借助税收管理员平台,对评估对象下列信息进行日常比对分析,初步确定纳税人存在的涉税疑点或问题。
  (一)申报缴款。各地方税(费)的申报金额与入库金额比对;本期入库金额与上期入库金额比对;申报与登记信息比对;长期零申报等。
  (二)发票使用。发票开票金额与申报营业税的计税金额比对;错、退、废票比对等。
  (三)减免缓退税。减免缓退税期间;减免税申报情况;减免期间前后申报纳税比对等。
  (四)委托代征代售。申报缴纳代征税款,月结票据,票证开据金额与代征税款金额,票证存量。
  (五)其他需进行比对分析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专业评估分析由专业评估机构及专业评估人员负责具体实施。专业评估对象确定后,评估人员应按以下程序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分析:
  (一)审核相关涉税信息。全面审核评估对象相关信息数据的逻辑准确性,包括纳税人提供信息、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和外部涉税信息。
  (二)评估指标分析。根据评估对象的行业类型和经营特点,选择适用的评估指标及相应公式,计算出评估对象的各项指标值后,与事先设定的预警值比对,分析问题指向。
  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申报信息与税务征收信息之间的比对分析;纳税人提供信息与外部涉税信息的之间的比对分析;纳税人当期信息与以前信息之间的比对分析;纳税人个体信息与行业总体信息之间的比对分析;纳税人单项指标与税收政策规定的比对分析等。
  (三)确定疑点或问题。综合审核涉税信息和指标分析的情况,并结合日常征管中所掌握的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初步确定评估对象的涉税疑点或问题。
  第十八条 地税机关在开展纳税评估初期,要应用纳税评估系统所设定的指标和预警参数值进行评估分析。
  在纳税评估工作过程中,各区县局可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征管工作实际、评估对象的类型特点,选用或增减部分指标,完善或调整预警参数值。
  第十九条 评估人员应根据评估分析情况填制《评估分析表》,区别不同情况对评估分析结果进行处理。对未发现疑点或已经确认问题的,直接进行评定处理;对于存在疑点,需要评估对象进一步解释说明和调查核实的,转入评估疑点核实阶段。

第五章 评估疑点核实

  第二十条 评估疑点核实是指评估人员通过税务约谈、税收核查以及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等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对经评估分析得出的涉税疑点进行核实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 税务约谈要提前通知纳税人,告知纳税人参加约谈的人员、时间、地点和需要约谈的主要问题。
  对存在共性问题的多个纳税人,可以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被约谈人由评估人员指定,可以是纳税人的法人代表、出资人、财务主管人员、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相关业务人员以及地税机关认为可以提供相关情况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不能按地税机关约定的时间接受税务约谈的,可提前向地税机关说明情况,经地税机关同意后延期进行约谈。重新约定的时间到期后,纳税人仍未能履约,视同纳税人拒绝接受约谈。
  第二十四条 实施约谈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约谈前,评估人员应充分了解约谈对象的有关情况,根据评估分析的疑点,有针对性地拟定约谈提纲。在约谈时,评估人员应充分听取纳税人的陈述,认真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记录。
  第二十五条 评估对象拒绝接受约谈或对疑点解释不清的,地税机关可按规定进行税收核查。
  第二十六条 实施税收核查的评估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2人,且须在核查工作实施前,向纳税人出具《纳税评估税收核查通知书》,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认真填写《税收核查工作底稿》。

第六章 评估结果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评估结果处理是指评估人员通过评估分析和询问核实,对纳税人的涉税疑点或问题做出定性、定量判断的评估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形成《纳税评估结论书》,经专业评估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的过程。
  第二十八条 根据纳税评估认定结论,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以下评估结果处理:
  (一)经核实,未发现疑点、问题或虽发现疑点但经询问核实排除的,确定为正常纳税申报户归档。
  (二)经核实,发现纳税人由于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填制并向纳税人送达《纳税评估提醒更正函》,提请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督促纳税人依法调帐后报地税机关备案。
  (三) 经核实,评估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为税务稽查案源,评估人员应制作《纳税评估移交稽查单》,经专业评估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1.发现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稽查的。
  2.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配合纳税评估工作的。
  3.对应补缴的评估税款拒绝及时足额入库的。
  4.不接受纳税评估建议、不按规定进行调账或经评估处理后仍发生同类涉税问题的。
  5.其他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需要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
  第二十九条 评估人员对下列情形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或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管理建议。
  (一)纳税人涉税信息发生变化,需要更新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的。
  (二)发现相关纳税人存在涉税异常信息需要实施纳税评估的。
  (三)发现某类纳税人存在共性涉税问题需改进征管措施的。
  (四)发现税收政策存在漏洞或需调整完善的。
  (五)其他可提出管理建议的情形。

第七章 纳税评估管理

  第三十条 地税机关要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案卷和相应的电子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各区县局应在每年度终了30日内向市局上报纳税评估综合报告、纳税评估工作总结和《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
  第三十一条 纳税评估综合报告是对本地区纳税申报质量情况做出整体性评估,主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期所有评估对象纳税申报总体情况。
  (二)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及针对性管理建议。
  (三)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案例。
  (四)其他与纳税评估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纳税评估各环节工作应记录在纳税评估报告或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中。纳税评估报告或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地税机关内部资料,不发送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第三十三条 市局及各区县局要建立和落实评估复核制度、岗位轮换制度、稽查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纳税评估工作制度和内控机制。
  第三十四条 市局和区县局要加强纳税评估绩效考核,定期对纳税评估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将纳税评估考核结果纳入单位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
  (三)瞒报评估真实结果的。
  (四)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
  (五)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
  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设定的各种税务文书,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区县局”,是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系统所属的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各区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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