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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2 生效日期: 2003-03-10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3]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局机构: 
  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客运市场秩序,最大程度地消除机动车违章带来的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机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规章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人数载客和核定载质量载货,安全部件必须齐全有效。 
  二、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管部门、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要加大对机动车违章载客、载货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无视交通法规的人员,依照本通告严肃处理: 
  (一)严禁无证或持假证驾驶机动车,违者一律处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罚款200元。严禁酒后驾车或将机动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违者~律处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罚款200元,记12分。严禁违章超车,违者一律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罚款200元,记6分。严禁驾驶安全部件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违者一律吊扣3个月驾驶证,罚款50元,记6分。严禁超速行驶和违章停车,违者一律吊扣1个月驾驶证,罚款50元,记3分;因违章停车造成交通堵塞的,吊扣6个月驾驶证,罚款200元,记6分。 
  凡在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违章行为,按照《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规定处罚。 
  (二)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管部门和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对交通违章行为相互实行抄告制度。交通违章经公安交管部门处罚后,抄告交通运管部门和城市客运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再行处罚,并相互反馈处理结果。 
  营运性客车违章超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1.凡超员1人以上的,一律吊扣1个月驾驶证,记3分,每超员1人罚款50元;交通运管部门或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3日,罚款500元。 
  2.短途客车超员3人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驾驶员处以行政拘留,记6分;交通运管部门或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4日,罚款500元至1000元。超员6人以上的,处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9分;交通运管部门或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5日,罚款1000元至2000元。 
  3.长途客车超员5人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对驾驶员处以行政拘留,记6分,交通运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7日,罚款2000元至5000元。超员10人以上的,处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9分;交通运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10日,罚款5000元至10000元。 
  4.严禁无《道路运输证》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从事营运,违者交通运管部门或城市客运管理部门一律罚款5000元,并暂扣运输车辆;对无营运线路标志牌从事营运的,暂扣《道路运输证》,停业整顿3日,罚款2000元。严禁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驾驶营运车辆,违者由交通运管部门终止车辆运行,给予驾驶员200元罚款,并对经营业户处以1000元罚款;严禁达不到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违者由交通运管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3日。对不按车票标明的日期、车次、地点运送旅客的,或无故拒载、甩客、绕行,在中途无故将旅客交给其它车辆运送,交通运营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3日,并处以100元至2000元罚款。 
  5.严格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客运汽车站不得接纳本经交通运管部门批准的车辆进站经营,违者交通运管部门给予车站警告,并处以每车次罚款500元至1000元;客运汽车站给营运车辆超额配载旅客的,按超载旅客人数每人罚款5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不按规定的行包装载定额装运行包造成超载的,按超载行包质量每千克罚款5元,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6.超载的人员必须卸客转运,费用由承运单位或车主、驾驶员自行承担,不消除违章不予放行。 
  (三)严禁报废、拼装车辆上路行驶,违者一律扣留车辆,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已达报废条件车辆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收回车辆号牌和行驶证,处2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车辆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拼装车上路行驶的,收回车辆号牌和行驶证,处2000元以上至5000以下罚款,车辆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 
  2.无号牌的报废车和拼装车,公安交管部门处罚后,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再行处罚,并由工商部门送报废回收企业监督拆解。 
  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违规将报废汽车整车或“五大总成”出售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由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吊销该企业《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4.儿给报废或拼装车辆办理入户手续的,一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农机监理部门要加大县乡道路农用车的查处力度,对农用车违章载客严肃查处,杜绝事故隐患。 
  (五)助力车纳入机动车管理,必须立牌入户,驾驶人需持轻便摩托车驾驶证。违者自2003年7月1日起,依照本通告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有车单位必须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对所属车辆及驾驶员多次违章、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对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具体执行办法另行规定。 
  四、驾驶员必须接受公安交管部门或农机监理部门定期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凡不参加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或农机监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具体执行办法另行规定。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组织,明确部门责任。公安、交通、城建、工商、农机等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密切协作,各负其责,进一步加大管理和处罚力度,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督促公安、交通、工商、农机等部门,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对公安交管部门排摸出的事故黑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教育部门要将交通安全纳入教学计划,加强在校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力度,对典型案例追踪报道,及时曝光,呼吁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六、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有关部门执法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03年3月10日起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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