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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仲裁在构建和谐汕头中积极作用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30 生效日期: 2007-08-30
发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汕府[2007]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要充分发挥仲裁的积极作用,将仲裁工作列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机制之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继续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仲裁在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仲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仲裁在构建和谐汕头中的优势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是诉讼外解决民商事纠纷重要而有效的方式,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一元”。仲裁具有公平自愿、专家断案、一裁终局、公正和谐、不公开进行、保守商业秘密、高效灵活、成本低廉等优势。特别是它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仲裁、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甚至约定适用的仲裁程序,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精神,以通情达理的沟通与对话,平和磋商的庭审方式,通过运用法律规范、市场规则和商业惯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是促进经济交往,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保障;也是完善社会机制,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
  我国仲裁法依据当事人自主性原则所确立的一裁终局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也是解决我市各类社会矛盾的一条快捷、高效的重要渠道。当前,做好仲裁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为民政府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实施《仲裁法》、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具体措施,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依法进行。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仲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职能作用,运用仲裁手段解决争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利益,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二、进一步加入和完善合同仲裁条款,加强对合同的监督管理
  申请仲裁是合同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格式合同或合同示范文本中如没有仲裁条款,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的一种限制。为保障合同当事人选择仲裁形式解决纠纷的权利,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工商、建设、国土、房产、交通、经贸、外经贸、国资委、工商联、地方金融办等部门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保险监管机构,以及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规定精神,在其制作(提供)的合同文本中,应当将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列为合同必要条款,并按规范修订为:“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3)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仲裁条款、仲裁协议都必须选定明确、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抓好合同的签订指导服务、监督工作,引导签订仲裁条款,指导所属单位落实仲裁法律制度,积极引导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通过仲裁这一便捷方式解决纠纷;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要根据“自愿、便捷、就近、从优”的原则,积极引导其选择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各地各部门要坚决纠正格式合同或合同示范文本中存在的排除当事人就合同争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的现象,尊重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选择权。汕头仲裁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具体工作。
  市法制部门应当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格式合同或者合同示范文本的规范性工作,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格式合同或者合同示范文本的规范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合同文本,应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纠正。
  三、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仲裁在构建和谐汕头中的积极作用
  1、继续做好《仲裁法》的宣传、普及工作。
  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仲裁法》。仲裁机构要把仲裁法律知识宣传作为长期而重要的任务,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宣传推介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仲裁法》纳入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掌握和运用仲裁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经济主管部门,要坚持不懈地宣传仲裁法律知识,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途径快捷解决经济纠纷。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运用仲裁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作用,尽可能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汕头日报、汕头特区晚报、汕头都市报、汕头电视台、汕头广播电台等各新闻媒体要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积极宣传仲裁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
  2、充分发挥仲裁为市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的作用。
  仲裁机构要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仲裁法律服务,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努力保障和促进汕头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企改制、国企产权转让等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最大限度地保护政府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仲裁机构要积极参与市的大型招商引资与各类经贸活动,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建设、金融清理整顿、企业改制、新农村建设等提供仲裁服务,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3、大力支持仲裁机构的工作,营造我市良好法制环境。
  《仲裁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一部重要法律,其贯彻实施情况如何,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维护,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关系到我市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仲裁事业涉及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个领域,仲裁事业的发展需要各级各部门、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推进《仲裁法》的全面贯彻实施、维护市场秩序、构建和谐汕头的高度,从各自职能出发,关心和支持仲裁工作,帮助解决仲裁机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营造我市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仲裁机构办案中需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和方便,不得刁难和阻挠。
  4、抓紧完善仲裁工作网络,建立社会化的工作体制。
  要逐步建立完善基层和行业仲裁机构,不断规范运作,拓展业务。在完善原有潮阳、澄海仲裁办事处的基础上,进一步在龙湖区、金平区、濠江区、潮南区、南澳县设立仲裁办事处;在市高新区、保税区、工商、建设、国土、房产、经贸、工商联等系统及有经济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设立仲裁联络处;在相关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中建立仲裁联络员制度,反馈人民群众对仲裁的需求和意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重视并做好设立仲裁机构的工作,并为其开展业务创造必要条件。汕头仲裁委员会要为仲裁办事处、联络处、仲裁联络员提供仲裁知识的培训服务,经常进行工作上的指导,协助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5、切实加强仲裁委员会自身建设。
  汕头仲裁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加强仲裁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充分运用调解手段等仲裁功能,化解矛盾,平息纠纷,解决争议,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要始终注重仲裁工作的社会效益,强化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识,对群体性、集团性纠纷的仲裁,应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做好耐心细致的工作,切实为政府分忧、为企业解难、为百姓服务。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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