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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30 生效日期: 2006-07-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发布文号: 沪劳保福发[2007]7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2005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享受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以下统称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人均增加40元/月。   
  对于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中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其调整后的抚恤金标准低于416元/月的,按416元/月计发。
  二、按《实施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抚恤金标准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伤保险待遇已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老工伤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抚恤金标准后的人均320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为416元/月)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过部分的支付结算,按《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尚未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手续,仍按《通知》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抚恤金标准后的人均320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为416元/月)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申请上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确认手续。经确认后,凭确认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手续。
  五、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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