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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经委委员会印发杭州市经委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26 生效日期: 2007-01-26
发布部门: 中共杭州市经委委员会
发布文号: 杭经党委[2007]4号

市工交各局(公司),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纪委,各直属单位党组织,本委各处室:
  现将《中共杭州市经委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中共杭州市经委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和市委、市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特进一步修订完善经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指导思想及组织领导
  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按照《实施纲要》加快构建惩防体系的总体要求,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筑牢党员干部思想道德防线,增强廉洁从政意识,在落实“工业兴市”战略、积极寻找发展新“蓝海”中共创生活品质之城,以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
  2、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部门。为此,调整经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由赵纪来同志任组长,孙孝明、王戍建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经委纪检组、监察室。
  3、经委纪检组、监察室协助委党委及委机关党委,负责对委机关及直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牵头、检查;根据杭州市纪委对派驻机构职责的规定,对系统各局(公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二、责任主体及责任内容
  经委党政领导班子及本委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责任要求、工作内容如下:
  1、经委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主任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经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分管责任。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2、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全委工作总体规划,实行目标管理。经委党委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委纪检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汇报,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问题,健全与部门目标考核挂钩的考核和奖励办法。委纪检组每年要组织一次对系统各局、公司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督促检查。机关工作人员结合年度考核,对廉洁自律进行评议总结,存入本人的廉政档案;各直属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进行对照检查,并及时向委分管领导汇报。
  3、要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勤政廉政教育、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每季度要组织一次以上开展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含党课教育,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等),把专题学习教育与弘扬主旋律,规范依法行政行为结合起来;与全面贯彻落实“10+1”制度,创建学习型、服务型、阳光型机关结合起来。
  4、党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的制度,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完善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惩处制度和廉政预情制度。同时,委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来信来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加大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不廉洁”、“作风不检点”问题的组织处理力度。
  5、全面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要加强建章立制,完善委管干部的考察、任用、交流、考评、激励制度;要认真解决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要深化效能建设,按照纠建并举的要求开展好满意单位和不满意单位的评选活动,以进一步提升委机关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能。
  三、责任追究及实施方式
  要加强领导,把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对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制。
  1、领导班子和有关人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根据程度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责令辞职或免职等处理。
  2、委机关工作人员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给予口头批评、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由委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委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
  需进行组织调整、责令辞职或免职的,由委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委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经党委研究决定后,委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需追究纪律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其他党纪、政纪的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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