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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5 生效日期: 2007-01-15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7]0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性,把做好精神卫生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认真负责地抓紧抓好。
  各区、县要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组建防治机构,安排所需专项经费,制定相关政策,保障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将各级精神卫生相关机构建设纳入我市卫生发展规划。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的精神科和心理卫生门诊为辅助、基层医疗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逐步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在市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健康咨询门诊,不断完善医疗转诊制度,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逐步将精神卫生健康教育、轻型患者和康复病人的治疗管理、人群心理健康咨询和干预等项工作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移,强化社区管理,使社区成为精神疾病患者治疗、康复和管理的重要场所。改善患者就医、诊治环境。
  全面加强医护人员能力建设。医学院校要加强在校学生精神卫生方面的知识学习。对医护人员要加强职业技术、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医学伦理学教育培训,并纳入继续教育考核范围。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三、进一步加强精神疾病的监测与报告
  建立全市精神疾病监测系统。完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区县卫生防病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级报告网络。建立公安、民政、卫生等系统共享的精神卫生工作信息管理体系。严格精神疾病报告管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数据库,做好精神疾病报告的数据统计和分析。
  四、加强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各级公安机关要了解掌握本地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有关情况,对精神疾病患者被关锁情况进行普查摸底,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从治疗、看护等方面制订可行的解锁方案。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要实施强制治疗,负责安排到指定医院收治;对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其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要协助公安部门将其送公安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收治。
  民政部门负责安排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到指定医院收治与救助。
  司法部门要做好被监管人员精神疾病的治疗康复工作。
  民政、劳动、财政、卫生、公安等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要研究制定我市精神疾病患者的社会保障办法及救助经费保障政策,依法维护精神疾病患者的相关权益。
  五、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法制建设
  加快制定我市精神卫生工作条例,将我市精神卫生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使各项工作依法、科学、规范实施。强化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禁止各种形式的非法执业活动。依法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有效的投入机制
  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整体公共卫生工作范畴,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卫生工作的开展。财政部门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对精神卫生工作机构的补助政策。
  七、广泛开展社会宣传,营造社会关爱精神疾病患者的良好氛围
  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媒体以及社区宣传栏、宣传橱窗等宣传阵地,广泛开展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宣传活动,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和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广大群众对心理疾病、精神疾病的防治意识,营造关爱精神疾病患者的社会氛围。认真开展每年10月10日的“世界精神卫生日”宣传活动。
天津市卫生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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