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价工[2007]7号
各区、县物价局,中石化南京石油分公司、中油南京分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苏价电传[2007]1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降低汽油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90号标准品汽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升4.18元降低为4.01元,具体零售价格由经营单位在上下浮动8%的幅度内自主制定。
二、其他标号品种的油价,由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三、有关批零差率水平和作价办法不变,仍按省物价局苏价电传[2000]14号文件执行。
四、经营单位必须将各种油品的具体零售价格报我局备案。同时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公布具体零售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五、汽油价格下调后,各区、县物价部门要密切注意市场动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六、以上通知从2007年1月14日零时起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
二00七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