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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2 生效日期: 2007-01-12
发布部门: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咸政发[2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6〕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度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施行政救济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要把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增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作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首长要把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严格依照《行政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无论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作为被申请人,行政首长都应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情、审查把关,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督办和处理。对行政机关确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纠正的坚决纠正;要研究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提高案件的审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要认真研究行政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机制,实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市、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承担。对于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政府法制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向政府领导汇报案情,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对维持的行政复议案件,报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其他的行政复议文书,由政府法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审签。
  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决定应经本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首长审签并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由分管负责人审签。对社会关注或有重大影响以及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首长应亲自听取申请人的诉求,必要时召集和主持听证会。
  以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承办。对于一般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答复书由政府法制部门集体研究,报政府秘书长审签(县级人民政府报分管县市长审签);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书,报政府主要领导审签。以政府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分管负责人要认真研究行政复议申请书,听取有关行政执法情况的汇报,研究起草答复书。行政首长和授权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应召集办公会集体讨论案情,审签行政复议答复书;必要时应当亲自到复议机关答复和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必须严格履行,及时向复议机关书面反馈履行决定的情况。对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以及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切实加强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法律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制度,也是防止和制约行政权力滥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监督制度。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执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是维护法律尊严,接受司法监督的体现,也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行政首长要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亲自研究案情,积极出庭应诉,逐步建立我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一般应当出庭应诉,确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一般行政诉讼案件,分管负责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出庭应诉;重大复杂行政诉讼、集团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出庭应诉,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必须委托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依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委托机关行政首长和被委托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共同出庭应诉;委托机关的行政首长因特殊事由不能出庭的,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三、建立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联系制度
  政府对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和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关系密切,加强政府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的联系,建立起经常化、制度化的联系制度,有利于及时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更好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法院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庭审旁听制度,共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四、健全和完善错案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个案分析和案情通报制度。行政机关对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都应当进行认真分析,查找依法行政工作中是否存在薄弱环节,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要深刻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写出专题分析报告,报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对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应当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整改建议。行政机关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建议书,要认真研究整改,并于30日内将整改情况专题报告复议机关。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中典型违法案件,应当予以通报。要通过对错案的剖析,举一反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坚决纠正违法执法、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
  完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与政府法制及监察、人事等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及时通报情况,把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数量,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量化指标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责令其写出深刻检查,并记录在案,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通过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责令赔偿损失、取消被评先进资格、暂停行政执法活动离岗学习、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以及行政处分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方式追究相应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我省《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把行政复议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情况纳入行政首长的目标考核范围,强化行政首长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中的责任。要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作为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保障行政复议应诉经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鄂政发〔2004〕54号文件规定和省长办公会议的要求,抓紧落实行政复议机构2―3名办案人员,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可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先行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试点,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本意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00七年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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