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2 生效日期: 2007-01-12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标准科学增长机制
  按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逐步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到2007年底前,原十个区(六个城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原大厂区、原浦口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原五县中的江宁、江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60元,六合、溧水、高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20元;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主要实施区域的保障标准从2006年的140元―180元提高为150元―200元。对进入城乡低保的重度残疾人本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的120%发放保障金。
  今后,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并适应物价水平,适时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25%比例,并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增长幅度和困难群众享受的实际保障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科学增长机制。
  各区县在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时,必须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落实政策,切实做好全市五保供养工作
  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1号)的要求,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确保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10%,集中供养的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50%。农村五保供养经费要纳入区县财政预算,根据供养方式的变化按照供养标准足额安排资金,并及时拨付。分散供养的要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集中供养的要按月由区县财政拨至镇(街道)财政或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继续实施农村敬老院改扩建工程,进一步提高集中供养率。到2007年底,全市集中供养率要力争达到60%以上。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区县要指导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围绕“为院民服务、让院民满意”的目标,科学制定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卫生制度、谈心制度、文体活动制度等各项系列化管理制度。要充分发挥镇(街道)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五保供养服务网络,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提供必要的服务。要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房产等财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作他用。要充分利用现有养老设施,积极开展面向社会老人的托老和寄养服务。
  确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法人地位。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按照省文件要求,办理法人登记。县(区)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利用国有资产建设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作为社会公益性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各级人事、民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完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法人登记的基础资料,组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并取得法人机构代码,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资金帐户。
  切实解决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有关待遇。要推进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院长和工作人员竞争上岗、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等公开选拔制度,切实将年富力强、有责任心、善管理、会服务、懂经营的人员充实到工作队伍中来,实行合同制管理。工作岗位设置应当因事设岗、按需设岗,工作人员与供(寄)养对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要切实解决好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主要工作人员生活待遇,确保其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办理基本社会保险。要加快对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建立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层次。
  三、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
  继续推行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无障碍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承担。合作医疗机构对上述对象的医疗费报销要制定优惠办法,适当降低报销门槛。要结合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探索资助城市低保对象进入城市基本医疗保障、大病统筹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办好“惠民医院”和定点医院的“慈善门诊”。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大重病医疗救助工作,并把五保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各区县财政要按照每个五保对象每年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安排医疗补助资金,既可集中在区县民政部门统一使用,也可拨入镇街民政或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帐户,统一用于五保对象合作医疗和大重病医疗救助之外个人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各区县要继续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05〕1号)的规定,落实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所需资金,并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临时救助对象主要为处于低保边缘的困难群众和特定的救助对象,具体对象及救助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
  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子女实行入学救助。要按照确保困难群众家庭子女不因贫失学的要求,在进一步做好其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救助工作的基础上,对全市非义务教育阶段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实行入学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和救助办法由市民政局研究制定。
  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教育、司法、房产、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部门参加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政府与社会的救助资源,协调制定相关救助政策。各区县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要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探索以街镇为平台的社会救助“一口上下”的运作机制。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社会美德,充分发挥各类慈善机构的作用,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完善“一日捐”等捐赠活动,加强基层“爱心超市”规范化建设,形成政府和社会良性互动、共同推进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新局面,为构建和谐南京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