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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关于印发《本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8 生效日期: 2007-09-08
发布部门: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有关区(县)经委:
  为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在制定印发《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同时,由商务部制定印发了《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经济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八日
本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精神和《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工作要求,商务部制定印发了《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确保完成本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2007年12月底前,本市郊区生猪进点屠宰率实现100%,崇明县的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
  (二)组织建设目标:2007年9月15日前,区县政府建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区县经委制定本地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专项整治人员力量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监管责任目标:2007年9月15日前,市和区县经委建立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责任制,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区县经委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专项整治过程中,区县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非法屠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违法查处率达到100%。
  (四)企业责任目标:2007年9月30日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完善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本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全面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二、工作职责
  (一)区县人民政府加强统一领导。
  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排落实工作机构、人员力量和必要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
  (二)市、区县经委的职责。
  市经委负责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指导、督促和检查区县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区县经委负责制定本区县整治行动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部署、落实、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打击非法屠宰行为,加强对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实现各项整治目标。
  (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职责。
  通过自查自纠找出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并予以整改。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猪、病死猪。同时,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物防疫监管处理。
  (四)行业协会的职责。
  协助市经委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以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完善行规行约,组织行业所属企业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整改提供技术帮助。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专项整治期间,市经委负责落实各项责任目标,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组织专人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专项整治目标不落实的提出通报批评;对举报查实或检查发现的非法屠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不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进行处理并对出现重大猪肉质量安全事故的实行责任追究。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屠宰。
  区县经委要将打击非法屠宰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要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对城乡结合部的非法屠宰以及其他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要进行重点整治。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查处一起,保证举报查处率达到100%。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严惩,对阻碍行政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彻底根除非法屠宰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三)全面检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
  1、检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条件。区县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主要内容为四个方面:一是设计要求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猪屠宰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和《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的要求;二是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鲜冻、片猪肉》和《分割鲜、冻猪瘦肉》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三是屠宰和检验是否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四是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是否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2、检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管理情况。区县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是否有屠宰注水猪、病死猪等违法行为;专业技术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3、检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区县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肉品品质进行抽查。
  (四)限期整改,确保完成整治目标。
  区县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查处的违规行为,要依据《条例》和《特别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或市经委批准后取消定点资格。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屠宰厂生产条件不能满足《条例》第七条要求的;
  2)不符合《本市家畜屠宰场设置规划》要求的;
  3)在屠宰厂内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
  4)屠宰病死猪、注水猪的;
  5)有其它违法行为被举报查实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未建立生猪进厂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厂台帐管理制度的;
  2)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
  3)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的;
  4)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
  5)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的;
  6)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
  7)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的。
  3、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接受监督,完善举报投诉制度。
  区县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六)落实专人,如实填报各项数据。区县经委要有专人负责各项数据的上报工作。在每周三下午15:00前,按照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将猪肉质量安全执法情况、屠宰企业检查、整治情况和肉品品质检查情况报市经委。市经委在每周四15:00前,通过设在商务部市场运行司子站上的“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信息网”(zrzxscyxs.mofcom.gov.cn)将汇总情况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将及时在网上公布检查结果,并组织督查组随时进行监督复查。
  四、实施阶段和工作要求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
  2007年9月10日前,市经委制定本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定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人和联络员,上报商务部。同时,与有关区县经委签订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区县经委制定本地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落实举报投诉奖励制度;与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
  (二)全面检查阶段(9月15日至10月10日)
  2007年10月10日前,区县经委要根据制定的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现场督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集中整改阶段(10月11日至11月30日)
  2007年11月30日前,区县完成整改工作,进入总结验收阶段。
  区县经委要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25日)
  2007年12月1日-5日,区县经委组织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
  2007年12月6日-15日,市经委组织区县经委进行交叉检查和验收。
  2007年12月15日前,区县经委上报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12月25日前,由市经委汇总各区县情况,报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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