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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批转州教育局临夏州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3 生效日期: 2007-09-03
发布部门: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临州府秘[2007]15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州教育局《临夏州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各县(市)、州直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日

临夏州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强全州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完善临夏州助学金贷款政策体系,支持高校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中所称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补充,是由农村信用社对考入甘肃省省属及市属普通高校的甘肃籍贫困家庭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并对农村信用社给予风险补偿的贷款,其用途是帮助贫困家庭学生支付学费和住宿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本实施意见中所称贷款人是指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我州辖区内的农村信用社。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考入甘肃省省属普通高校的临夏籍贫困家庭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受益人是指享受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贫困家庭学生;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家庭户口所在地农村信用社按就近原则办理。
  第三条 凡参加全国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甘肃省省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公办学校、含高职高专)录取的临夏籍贫困家庭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均可向户口所在地的贷款人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受益人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 受益人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见附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作为《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的附件:
  (一)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简要说明和所在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借款人同意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并承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书面证明材料。
  高校应在甘肃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学年度贷款计划额度内,优先组织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对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审核同意后,在《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上签注意见,并提供学费、住宿费标准和高校指定的开户行及账号。
  第六条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家庭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三)高校签注意见的《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及有关附件;
  (四)高校提供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和高校指定的开户行及账号;
  (五)受益人出具的承担第三者连带责任承诺书。
  贷款人接到贷款申请后,要认真进行贷前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申请给予答复。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在15个工作日(含答复时间)内发放贷款,并注明“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字样,将贷款直接汇划到受益人所在高校指定的账户。高校收到贷款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
  第七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贷款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分学年(每年秋季开学前)填写借款凭证并发放贷款的办法。借款人中途需停止贷款的,须向贷款人中请终止发放贷款。
  第八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为10年,具体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计划确定,但须在受益人毕业后2年内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灵活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贷款人要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用途只限于受益人在校期间所需的基本费用(主要包括学费和住宿费)。
  第九条 高校在寄送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宣传资料。对由于学校把关不严,发生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重复贷款的,一经发现,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受益人毕业后或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和死亡等情况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由借款人全额自付。借款人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受益人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或自办理退学、开除和死亡等有关手续之日下月1日。
  第十一条 临夏州辖区内各级农村信用联社、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和甘信联发[2007]51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在日常工作中做好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工作。各中学在学校公示栏中公布实施意见中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积极主动的为高校贫困生出具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要说明和经济困难证明。
  第十三条 农村信用联社要进一步规范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行为,落实贷款责任制,严格执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配合教育、民政部门搞好服务,确保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顺利进行,确保广大贫困高校学生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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