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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1 生效日期: 2007-01-11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黄政办发[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投资工作,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做好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投资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建设项目是投资的载体。项目前期工作是项目建设的基础和前提。项目前期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成功争取国家和省投资、扩大招商引资规模以及有效利用信贷投资;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因此,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对全市扩大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壮大经济实力,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设和谐黄冈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加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项目编制、评估、论证、申报、审批、落实资金等前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取得成效。
  二、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 ,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重大项目要成立项目前期工作专班,一般性项目也要明确专人负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投资项目的牵头组织工作,切实做好指导协调、审核申报、检查督办、汇总考核工作;财政部门要在经费上对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予以支持,确保有关奖励资金的落实和兑现;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职能部门要为项目单位提供及时、便捷、周到地服务。
  三、掌握投资信息,积极申报项目
  (一)及时掌握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各部门要重视信息收集工作,及时掌握本系统上级部门的项目投资动态,有关信息要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并告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综合汇总后形成《投资指南》向各地各部门公布。
  (二)提高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及时编制项目,有关项目特别是拟争取国家和省投资的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应由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对关系全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要进行评估论证。对涉及到市、县(市、区)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须由财政部门进行项目绩效评估。
  (三)加强投资项目库建设。各地各部门编制完成的项目要及时进入项目库,并按照《黄冈市投资项目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不断充实、更新和完善各级项目库。
  (四)加大投资项目申报工作力度。各地各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要明确专人负责,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申报的项目要及时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作为年终奖惩考核的依据。
  四、建立长效保障机制,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一)加大督办工作力度。除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编制和申报的项目外,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投资导向以及项目归口的原则,确定有关项目前期工作的承担单位,并不定期进行检查督办。建立项目前期工作督办会制度,全市项目督办会由市政府分管市长召集,市发展改革委具体承办,视情况不定期召开。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项目建设单位自上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招商引资项目和争取上级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由受益单位承担;争取国家和省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实项目总投资额并测算确认前期费用比例后,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财政部门给予项目前期工作费用50%的借款。项目获批复且资金到位后,借款从政府给予的奖励资金中以及项目应列支的前期工作费用中收回。如项目未获批复,经财政部门确认借款的使用情况,属用于该项目前期工作的,由财政部门将该项借款转为拨款;属挪作他用的由财政部门在相关单位的公用经费中收回。如果收回的资金与借款出现倒挂时,经确认后将超过部分转为拨款。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预算时要依据发展改革部门的建议,适当安排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三)引入激励机制,实行奖惩。市、县(市、区)政府对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做得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企业自上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执行现行有关优惠政策,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争取国家、省投资的生产性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负责项目申报的单位可以向受益单位提取不超过到位资金总额10%的前期工作费用,资金从项目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对争取国家和省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到位资金300万元及以下的,按到位资金额给予负责项目申报单位5%的奖励;到位资金300万元以上的,给予负责项目申报单位6%的奖励;但当年单个项目总的奖励资金不超过20万元。对争取国家和省有偿资金的,到位资金500万元及以下的,按到位资金额给予负责项目申报单位0.6%的奖励;到位资金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负责项目申报单位0.8%的奖励;但当年单个项目总的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对同一个项目上级分年下达投资计划的按分年到位资金计奖。重大项目另行制定奖励办法。
  到位资金和奖励比例、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总额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奖励资金按项目隶属关系,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中支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要将截止当年12月31日的到位资金和奖励测算情况进行汇总,于次年元月10日前报同级政府。对项目前期工作特别是对争取投资作出了贡献的协作单位,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同级政府,在奖励资金额度内给予相应奖励。对争取投资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受奖单位可以从奖励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对未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任务的单位,除扣回相应工作经费外,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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