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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08 生效日期: 2007-01-08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广大市民度过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一月八日
2007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做好200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安全,让广大市民度过喜庆、祥和、安全的春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及《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2007年春节期间市区实行有限制地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萧山、余杭区按当地政府规定实施烟花爆竹的销售和燃放工作)。现就做好2007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燃放规定
  (一)燃放时间。
  2007年2月14日―3月5 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七―正月十六)。
  (二)禁止燃放区域。
  1.省、市党政军警、人大、政协机关驻地围墙外侧50米之内;
  2.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外侧和历史建筑保护点50米之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消防重点单位围墙外侧100米之内;
  4.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围墙外侧50米之内;
  5.风景名胜区域、历史街区保护范围;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围墙外侧50米之内;
  7.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8.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保护区;
  9.各区政府根据本地消防设施分布实际和居民木结构老住宅情况,增设禁燃禁放区域。
  二、销售规定
  (一)销售时间:2007年2月12日―3月4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五―正月十五)。
  (二)批发单位管理要求。
  1.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到省内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和经省安全监管局批准定点的企业进货。
  2.各批发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车辆或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配送车辆和驾驶员、押运员等相关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3.批发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有产地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报告》,严禁经营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认真执行烟花爆竹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制度。        
  4.批发公司不得将烟花爆竹批发给无零售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销售结束后,负责收回零售点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
  5.严禁超量超标准储存烟花爆竹,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危险等级储存管理规定分类存放,确保经营和仓库的安全。
  6.市区由杭州土特产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喜洋洋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浙江京安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等3家批发单位统一供货。
  (三)零售单位管理要求。
  1.为保证烟花爆竹运输安全,减少危险物品在闹市区的流通,确保春节期间交通畅通和公共安全,零售点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单位统一配送,严禁零售单位擅自组织车辆自行提货。市区季节性零售点的配送从2007年2月10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起实施。
  2.零售单位凭《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和《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向批发单位订货,严禁各零售点私自向生产企业或通过非法途径进货,禁止从事二级批发业务。
  3.为确保烟花爆竹的储存安全,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各零售单位在销售期间允许存放烟花爆竹的数量不得超过20箱,每箱不超过35公斤;对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应于2007年3月7日(农历正月十八)前集中由原批发单位回收保存。
  4.零售单位必须在销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内销售烟花爆竹,不得提前销售、超期销售;做到专柜经营、专人销售和专人保管;销售点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和统一制作的销售点标志。
  5.零售单位的确定。各区根据乡镇(街道)区域的范围,按照“合理布点、方便群众、控制总量、确保安全”的原则,确定季节性零售单位的数量。今年零售经营单位的总数量控制在350家以内,零售单位的布点报市安全监管局同意。为加强零售单位的安全管理,应严格条件,把好市场准入关,发证标准和条件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执行。符合发证条件的零售单位由当地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申领《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今年市区《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统一为2007年2月12日―3月4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五―正月十五)。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监管,2007年春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期间,成立由市政府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交通局、城管办、城管执法局、质监局、教育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的杭州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指导协调全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各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负责本辖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一方平安。
  (二)明确工作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及《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各相关职能部门综合监管,各区政府具体负责。各单位职责明确如下:
  宣传部门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新闻媒体集中时间进行宣传,广泛宣传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销售燃放规定和烟花爆竹管理相关政策,增强市民的遵章守法意识,使之合法购买,安全燃放,自觉抵制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线路,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受理相关机关移交的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案件。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查处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的经营单位。
  工商部门负责发放符合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查处室内无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质检部门负责对进入市区的我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查处生产劣质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占道违规经营烟花爆竹和小商小贩游街串巷贩卖烟花爆竹的行为。
  教育部门负责对在校学生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知识教育。
  交通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及有关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证的发放和安全教育,查处无证运输等非法行为。
  各区政府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要求,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突发事故处置预案,落实辖区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
  (三)加大宣传力度。
  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工商局、城管执法局要适时联合发布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各区政府要统一印制各种宣传资料,精心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力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禁放区域(时限)、燃放烟花爆竹注意事项及有关管理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严格控制品种和数量。
  进入杭州市场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具有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报告。同时,严格限制烟花爆竹品种和总量,以中小爆竹、小型烟花、地面喷花类烟花为主;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规定,严禁销售和燃放A级产品,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和居民住宅小区燃放B级产品。今年市区烟花爆竹的进货总量控制在500万元以内。
  (五)加强联合执法。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点多面广,安全管理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必须加强联合执法。春节期间,建立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城管执法局等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合执法队伍,组织开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和联合检查活动,严厉查处销售非法产品和超规格违规产品的行为,确保安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主动通报情况,形成合力,从严查处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共同做好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六)实行有奖举报。
  为确保市区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充分发动广大群众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有效查处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市安全监管局:85811465,市公安局:110,市工商局:12315,市城管执法局:96310)。各部门要认真接受并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的监督。对举报烟花爆竹销售燃放违规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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