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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6 生效日期: 2007-09-06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2007]155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自《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颁布实施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采取多项措施,有效地促进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从总体情况看,绝大部分地区能根据总局和省局的有关文件要求,思想统一,认真贯彻,措施得力,但少数地区贯彻落实仍不到位。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巩固脱钩改制成果,保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是坚持“四清”原则。各地要严格按照苏国税发[2004]154号文件规定的“人员清”、“财务往来清”、“办公场所清”、“职责清”的要求执行。个别税务师事务所的分部(包括其它营业地点)与税务机关的基层分局在同一栋楼办公的,年内必须分开。省局将在年底对此组织一次检查。
  二是要坚持自愿原则。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廉政建设,坚决杜绝强制代理、指定代理的行为。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不得与事务所发生任何不当经济利益联系。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予以纠正,问题严重的要予以查处。
  二、切实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支持和监管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关于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88号)文件精神,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法支持措施要贯彻落实到位。
  一是要实行“公告制度”。要将本地区所有具备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由纳税人自由选择,要一视同仁,不得区别对待。不具备税务师事务所资质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
  二是要落实支持措施。对总局和省局明确要求的应该附报涉税鉴证报告的有关事项,涉税鉴证报告作为受理的必备条件之一。要求附报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的“较大规模企业”,各地确定的标准要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各地确定的具体标准请在年底前报省局备案。对中小企业是否报送鉴证报告,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
  三是要加强对涉税鉴证业务的指导。对税务事务所从事的各类鉴证业务,要按总局和省局的相关规定执行,要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努力使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能尽快达到规定的要求,提高涉税鉴证质量。
  四是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要通过抽查、年检等形式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各类鉴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进行审核,依法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省局将在下半年适时开展涉税鉴证业务质量的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予以纠正,并予以通报。问题严重的可以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建议,取消其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资格,并依法予以处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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