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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7 生效日期: 2007-09-07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穗府办[2007]3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七日
广州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兽医管理体制,促进我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广东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办[2006]8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改革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促进全市动物卫生工作和养殖业的全面发展,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改革目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逐步建立起职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1.市农业局加挂市畜牧兽医局牌子,设总畜牧兽医师1名(副局级);撤销市农业局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内设兽医处、畜牧处。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由市农业局按程序报市编委审批。市畜牧兽医局对区、县级市畜牧兽医管理机构负指导职责。
  2.花都区、番禺区和从化市、增城市在原有畜牧管理服务中心(站)基础上组建畜牧兽医局,机构规格分别为区、县级市的正局级。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和萝岗区的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农林)局加挂畜牧兽医局牌子,内设畜牧兽医科。区、县级市畜牧兽医局承担本地区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畜牧管理等相关职能。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由各区、县级市畜牧兽医局按程序报区、县级市编委审批。越秀区要明确协助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区域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
  3.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和兽医技术支持体系。整合市和各区、县级市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组建市和各区、县级市两级动物防疫监督所,作为行政执法机构,隶属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整合市和各区、县级市现有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和资源,成立市及各区、县级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等技术工作。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加挂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区、县级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加挂“XX区、县级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越秀区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区域内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协助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做好区域内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4.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各区、县级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推进镇(街)畜牧兽医站改革,根据实际情况在镇(街)或分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经费由财政核拨。镇(街)畜牧兽医站的人员、业务和经费由区、县级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纳入区、县级市财政预算。按照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科学界定镇(街)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使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镇(街)畜牧兽医站的改革方案由各区、县级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1.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我市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要抓紧对现有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对符合条件的,采取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方式,将其纳入官方兽医队伍。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后,全市所有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人员要具备《广州市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持证上岗。
  2.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对兽医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兽医人员,依法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对经确认拖欠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对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社会化管理。要制定好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的方案,妥善做好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3.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要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兽医队伍素质。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等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技术推广、疫情测报等机构的能力建设,切实加强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和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工作。
  (三)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1.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及技术支持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加强对上述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2.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要进一步充实、完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设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各地要按照全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把实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工作。
  (二)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市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市编委办、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2007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编制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机构, 落实工作措施。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加强监管,严肃纪律。为确保按时完成各项改革工作任务,市将适时对各地改革工作进行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不得利用改革之机突击提职、调动和评聘职称。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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