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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04 生效日期: 2007-02-15
发布部门: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海府[200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四日
海口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海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琼府办[2005]3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区政府及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市直属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考核,各区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条   市级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 对区政府的考核内容:
  1、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考核。
  (1) 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情况。主要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实施情况;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障情况。
  (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工作部署及落实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重大事故隐患监督整改制度建立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事故整改情况,以及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开展情况。
  (3)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组织开展全民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等各项活动情况。
  2、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
  (1) 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情况。
  (2) 重特大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二) 对市直属部门的考核内容:
  1、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考核。
  (1) 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情况。主要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安全生产主要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
  (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事故预防工作情况。主要是对本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监督整改制度建立情况;对本行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本行业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工作准备及人员培训、演练等。
  (3)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包括组织开展各种方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特别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
  2、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主要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单位全年事故死亡人数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情况及重大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考核方式: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采取评分制。设定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各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目标为70分,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30分;其它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目标为100分。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考核内容细化并确定评分标准,以此制定区政府或市直属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并按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对照各区政府和市直属有关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评分。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基本考核内容及指标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后,由市政府与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后实施。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基本考核内容及指标每年审订一次。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级:
  (一) 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确定为优秀;
  (二) 凡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确定为良好;
  (三) 凡考核得分在60-79分的,确定为达标;
  (四) 凡考核得分不满60 分或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不达标;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各类特大事故l起以上(含1起),并经调查后认定负有行政责任的;
  2、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9人以下的各类重大事故3起以上(含3起),并经调查后认定负有行政责任的。

    第七条   考核的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月10日前,各区政府和市直属有关部门对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评,并以书面材科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第一季度,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对区政府和市直属有关部门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并提交考核报告。考核报告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考核结果由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和市直属有关部门政绩考核内容。考核评定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单位及先进个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予以经济奖励和荣誉奖励。市政府设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奖励基金,该基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内,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考核评定为安全生产工作不达标的区政府、市直属部门,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施行政首长问责,必要时视情给予政纪处分。
  (一) 当年被考核评定为安全生产工作不达标的区政府、市直属部门,取消该区、市直属部门当年的评优资格,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不得评为优秀(先进)干部。
  (二) 连续2 年考核评定为不达标的区政府、市直属部门,将对其主要领导实施行政首长问责,并给予行政处分,对分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区、市直属有关部门所管理的行业发生1 起一次死亡30 人以上(含30人)的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或2起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应负相关行政责任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责成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行政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区政府、市直属有关部门要按照市考核组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并保证其真实性。在市考核组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时,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对考核组的调查设置障碍。

    第十条   各区政府、市直属有关部门弄虚作假,提供假信息、假资料骗取有关荣誉,经调查属实的,撤销原考核结果,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考核小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市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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