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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03 生效日期: 2007-01-03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7]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促进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业在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和构建和谐辽宁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是应对灾害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的客观要求。我省每年因自然灾害和交通、生产等各类事故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巨大。由于受体制机制等因素制约,企业和家庭参加保险的比例过低,仅有少部分灾害事故损失能够通过保险获得补偿,既不利于及时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又增加了政府财政和事务负担。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机制,对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保障需求的客观要求。我省正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保障需求不断增强。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参加商业养老、健康等保险,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全社会保障水平,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是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我省金融体系发展不平衡,间接融资比例过高,影响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不利于金融风险的分散和化解。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加快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将更为突出。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发挥保险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协调发展,对健全金融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客观要求。随着我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必须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不断改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推进公共服务创新,对完善社会化经济补偿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加快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着力解决保险业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改革创新,加快发展,努力实现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辽宁贡献力量。
  总体目标是:建设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现代保险业。
  主要任务是:拓宽保险服务领域,积极发展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和保险中介市场,健全保险市场体系;继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进自主创新,调整优化结构,转变增长方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水平,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完善法规政策,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加快建立保险信用体系,推动诚信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建立农业保险体系,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研究制定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政策,探索建立适合我省省情的农业保险政策支持、商业运作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
  界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业务范围,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抓紧研究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支持农业保险发展,改变事后财政补助的农业灾害救助单一模式。政府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业保险补贴,确定适合区域农业生产特点的农业保险补贴办法,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对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给予税收优惠,吸引更多的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保障范围。
  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鼓励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支持保险公司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条款通俗的农业保险产品,建立适合农业保险的服务网络和销售渠道。支持保险公司开办特色农业和其他涉农保险业务,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四、大力发展城乡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提高员工保障水平。支持具备资格的保险企业参与企业年金业务,拓展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进一步扩大企业年金规模和覆盖面,提高企业年金税前成本列支比例。大力推动健康保险发展,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政府、大型企业的医疗保险业务合作;支持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投资医疗机构,创新专业健康保险服务模式;支持保险业参与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建设。
  大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发挥保险公司网络和管理优势,积极开展务工农民养老、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探索通过商业保险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的有效方式。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对参保农民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发挥商业保险在资金托管、账户管理、理赔服务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
  五、健全责任保险体系,发挥责任保险在平安辽宁建设中的作用
  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不断提高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利用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相统一的机制,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探索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大力发展责任保险业务,将保险业纳入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校方责任、火灾公众责任等责任保险的强制保险地位。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并逐步在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境内外旅游、建筑工程等方面推广。进一步推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施,建立车辆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运行管理机制。支持和推动医疗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食品责任等责任保险发展。积极引导执业责任、董事责任等责任保险发展。完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探索通过专业保险公司进行规范管理和运作。
  六、推进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
  鼓励和支持保险业不断创新观念、创新体制、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引进或建立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责任保险等专业保险公司,提高专业化经营和服务水平。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积极引进外资保险公司。支持设立保险法人机构,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坚持市场取向,满足市场需求,提供差异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加大薄弱环节的创新力度,填补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空白。对新产品开发和试点给予必要的支持。积极发展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高科技保险产品,稳步推进出口信用保险、邮政保险业务。
  大力拓展保险营销渠道,不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积极尝试保险与银行、证券间的营销合作。继续推行产、寿险机构互为代理。创新发展网上保险、电话直销等新型销售方式。完善营销配套服务,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和满意度。加强保险营销员教育培训和管理,提升营销服务水平。积极探索对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校方责任保险等特定保险业务实行“保险中介管理”模式。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支持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金融保险服务。
  引导保险资金支持全省经济建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投资比例,稳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引导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债券,鼓励在辽宁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支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和范围,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稳定性的优势,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七、大力推进保险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支持保险业发挥社会管理功能
  统筹保险业区域布局,积极开发农村保险市场,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发展县域保险机构,完善保险服务网络。开发适合农村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创新销售模式,拓展业务渠道,将保险服务延伸到农村腹地。大力发展农村保险营销员队伍,不断提升展业能力和执业水平。
  鼓励保险机构深入社区,参与“和谐社区”和“平安社区”建设。支持保险机构在居民社区内开展保险宣传和产品销售,发展保险个人营销和兼业代理人,创新营销方式。
  支持保险进学校,参与教育行业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多层次的保险职业化教育体系,引导中、高等院校开设适应保险业发展需求的各类专业,为保险行业培养专业人才。
  八、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风险管理,强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制度执行力度,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业务运行质量。完善和落实保险经营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保险机构对分支机构和代理人的管控责任,强化关键岗位的管理责任。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探索规范的股权、期权等激励机制。深化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推进保险资金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运作,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实行全面风险管理,确保资产安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树立长期投资理念,按照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统一的要求,切实管好保险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逐步扩大资产管理范围。探索保险资金独立托管机制。
  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保险业在全面对外开放条件下的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引进先进管理经验和保险业人才。实施人才兴业战略,深化人才体制改革,优化人才结构,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建立完善有利于保险营销员长期发展的人员管理激励机制。不断发掘业务资源,培育新的增长点。抓住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利时机,将保险服务向多领域延伸,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的同时,加快保险业发展。
  九、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
  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进一步完善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不断改进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措施,不断提高监管工作水平。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保险市场中不正当竞争和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进一步完善企业内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风险防范体系,强化企业和行业自我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把事前预防和事后检查、正面引导和违规处罚、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有机结合起来,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
  按照高标准、规范化要求,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和完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提高监管效率。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保险组织形式,整顿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健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维护国家和地方经济金融安全。
  加快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加强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推进保险产品、服务标准化建设。通过道德约束、经济法律制裁,提高失信成本,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发挥自律、维权、协调和宣传作用。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十、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推进支持保险业发展的地方性立法工作。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快开展农业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责任保险等领域的地方立法工作。
  完善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关系全省平安建设的农业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责任保险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业积极参加保险。将保险营销员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扩大到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研究制定减免保险营销员营业税政策。按照国家制定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给予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支持和推动设立保险法人机构。出台辽宁省保险业发展优惠政策,对在辽宁设立的保险法人机构给予政策支持,鼓励社会公众投资辽宁保险业。
  普及保险基础知识,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印制保险知识读本或宣传手册,开展保险知识通俗化宣传。新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宣传工作的监督管理,避免不实报道的随意炒作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营造支持保险业发展的舆论环境。新闻媒体要扩大保险正面宣传,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增强全社会的保险意识。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要做到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积极研究和掌握保险工作特点和规律,切实树立保险产业观,提高运用商业保险机制促进和谐辽宁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省政府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全省保险工作,研究、制定保险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部署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等有关工作。联席会议由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委、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动物卫生监管局、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政府要将发展保险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支持保险业发展的协调机制,将保险业改革发展情况纳入对各级政府的考核内容。坚持依法行政,积极支持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避免对保险业重复监管和不当行政干预,切实保护保险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努力构建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工作格局,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实现辽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和谐辽宁建设。
二○○七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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