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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厦门市展览会评估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03 生效日期: 2007-01-03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7]17号

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客观了解、评价我市展览会的举办情况,更好地指导、规范会展业发展,不断提高办展水平,市贸发局制定了《厦门市展览会评估试行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一月三日

厦门市展览会评估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真实、客观地评价在厦门市举行的展览活动,促进厦门市会展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展览会的各项指标进行定量和定性的考核和评估,以提升办展水平,规范行业竞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举办的、实行市场化运作的经贸展览会,面向公众的展示会、展销会等不在评估范围。
  第四条 展览会的评估结果作为给予会展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的参考。未经评估的展览会不予资助和奖励,被评为差的展览会不予资助和奖励。
  第五条 评估工作由市贸发局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予以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由政府相关部门、会展协会和有关专业人士等人员组成。根据拟评估展览会的性质,由市贸发局在专家委员中选择合适的委员组成评估委员会进行评估,评估委员会由单数人员组成,与拟评估展览会直接相关的委员应予以回避。
  第六条 市会展协会接受市贸发局的委托,负责展览会评估申请的受理、现场调查、资料分析、综合评议和出具调查报告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展览会评估采用规定考核项目打分和综合评议相结合,即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 评估结果采用百分计,总得分85分以上为优秀,70-85分为良好,60-70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差。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骗展、罢展等重大问题的展览会,不予评估或评估不得分。
  第九条 展览会评估具体项目:
  1、 组织管理
  2、 规模
  3、 展厅规划
  4、 参展商结构
  5、 专业观众结构
  6、参展商满意度
  7、专业观众满意度
  8、连续性
  第十条 评估程序
  1、被评估展览会的主承办单位于展览会开幕前1个月向市会展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展览会批文、主承办单位之间协议文件、营业执照、招展招商宣传材料、会刊和展位平面图及其它相关资料。展览会报批手续不完整的展览会不予评估。
  2、市会展协会向市贸发局报告评估计划,配合挑选专家委员组成评估委员会,并做好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3、展览会开幕期间,由市会展协会组织调查员进行现场统计、核查、问卷调查,组织评估委员和调查员进行现场考察和现场访谈。被评估展览会的主承办单位必须为评估提供各种便利,配合评估工作的开展。
  4、展览结束后,承办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会展协会报送展览会总结及各项统计数据、资料。市会展协会对展览会的有关数据、资料和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撰写调查报告,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贸发局。
  5、市贸发局组织评估委员会召开评估会,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于10个工作日内最终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评估经费从市会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贸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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