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31 生效日期: 2006-12-31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财法[2006]745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了继续改善伤残人员福利和保障伤残人员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4]1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