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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党发〔2007〕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13 生效日期: 2007-08-13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厅发[2007]81号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事业单位:
  今年7月中旬,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意见》(内党发〔2007〕16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补充通知如下:
  《意见》中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取消全区个体工商户工商管理费”。由于工商管理费属国家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征的一项收费,目前,国家正在调研论证是否取消该项收费。因此,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意见》中该项规定暂缓执行,待国家对该项收费做出统一规定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2007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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