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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疫苗监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 2006-12-29
发布部门: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湘食药监市[2006]35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全国狂犬病发病数呈逐年上升趋势,疫情形势十分严重。特别是近一段时期,多家媒体报道了假狂犬病疫苗致人死亡的事件,对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对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疫苗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618号)。为贯彻落实6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07号)和《关于印发〈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7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狂犬病疫苗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疫苗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和储存、运输中冷链记录管理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企业立即整改,限期不改或达不到经营条件的,取消其疫苗经营资格。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狂犬病疫苗的行为。
  二、要争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整治辖区内狂犬病疫苗的流通、使用环节中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疫苗在仓储、运输、销售、使用过程中,是否确保冷链的完整。会同卫生部门加强使用单位狂犬病疫苗的采购、使用管理,规范疫苗的采购渠道和疫苗储存、运输管理,重点检查使用单位疫苗购进、运输和接种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立即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确保狂犬病疫苗使用安全有效。
  三、要充分认识加强狂犬病疫苗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争取卫生部门的积极配合,统筹安排,严密组织,抓好落实。做到辖区内假劣狂犬病疫苗来源去向不查清不放过,涉及的单位和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案件产生的原因不分析透不放过,涉案人员未得到应有的处罚不放过,今后的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于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触犯刑法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力争通过专项整治工作,使狂犬病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更加规范、有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四、此次整治工作的时间从2006年12月下旬起到2007年6月底前结束。各市、州要在2007年7月10日前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报省局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办公室。省局将组织人员对部分地区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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