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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经贸委出国(境)团组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外经贸委承办出国(境)团组保证金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1 生效日期: 2003-07-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外经贸委
发布文号: 渝外经贸发[2003]213号
各有关区县外经贸委(局、办)、委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经贸出国团组行为,在透明、有序、高效的基础上更好地参与国际经济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重庆市外经贸委出国(境)团组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外经贸委承办出国(境)团组保证金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一日 
 
 
重庆市外经贸委出国(境)团组管理办法(试行) 
 
  随着我市改革开放的深入,对外交流的不断扩大,我市外经贸各类出国(境)团组不断增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委组团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以重庆市外经贸委名义所组的团组; 
  (二)以中国重庆投资贸易洽谈会及三峡国际旅游节组委会名义所组的团组; 
  (三)使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项目资金”和“重庆市外贸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团组。 
  二、组团计划 
  各相关处室每年分二次向外事处报送全年组团计划安排。每年12月份报送来年1-6月份的计划安排,6月份报送7-12月的计划安排。根据实际情况各处室可对计划安排进行适当调整。 
  三、组团报批程序 
  (一)各处室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重庆市外经贸委的名义、中国重庆“一会一节”组委会的名义组团,但须征得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具体操作。 
  (二)组团承办单位原则上采取招标方式选定,由相关处室向委招标小组提出团组出访的议案,经招标小组公开招标,择优确定承办单位。 
  (三)组团落实后,由相关处室自行草拟组团通知,送外事处会签后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委领导签发。 
  (四)各相关处室应先对出国团组费用进行初审,外事处会签时根据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的规定对出访费用进行审核,包括:国际国内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城市交通费等。 
  四、委机关参团人员选派原则 
  (一)选派条件 
  1、选派人员要从出访任务需要出发,符合政治思想素质好、胜任出访任务、身体健康等条件。 
  2、选派人员参加学术会,专业技术考察应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 
  3、从培养和锻炼各个工作岗位的干部、提高全委人员的整体素质出发,出国(境)人选将在全委范围内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4、已经办理离退休的人员,被公安、司法、监察、纪检机关立案侦察未作结论的人员,夫妻、子女在同一个团组或同时出访同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不宜被选派。 
  5、20人以上的大型团组应当选派政工部门人员随同出访,负责政治纪律、外事纪律;20人以下的团组由团长负责或指定该团组专人负责政治纪律、外事纪律。 
  (二)选派程序 
  1、委内参团出访人员,应填写《重庆市外经贸委出国人员报批表》(附件一),送外事处统一报委主要领导审批。 
  2、委内人员每人每年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五、组团招标 
  重庆市外经贸委出国(境)管理办公室设在委外事处,负责团组日常服务和招标工作的组织。 
  (一)招标小组 
  1、组成 
  (1)招标小组组长:由组团处室分管领导担任。 
  (2)招标小组成员:由外事处、计财处、组干处、纪监室、外贸处、招商联络处、外经处及组团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2、职能 
  (1)负责审查组团承办单位的资格; 
  (2)负责组团承办单位的确定。 
  (二)申请承办单位招标资格的取得 
  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招标小组依据各申请单位的资信状况、承办能力及业务实绩,进行综合审查,确定一批具有参加招标资格的组团承办单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 
  (三)承办单位的确定 
  各相关处室将组团信息报送委出国(境)团组管理办公室后,由委招标小组组织招标。投标单位需如实填写《重庆市外经贸委出国(境)组团投标资格表》(见附件二)。招标小组将在规定资料收集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承办单位,随即公布招标结果。 
  (四)使用市场开拓资金办展团组的规定 
  1、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范围 
  境外市场开拓和境外展览(包括办展和参展)。 
  2、承办单位的条件 
  境外办展的承办单位需具备外经贸部批准的境外办展资格或具有境外办展能力的中介机构。 
  3、办展团组需另提交以下材料: 
  (1)按照申报“市场开拓资金”的要求填写有关项目申请表(封页、企业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申报资料内容完整、清晰(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实施国别、出访行走路线〈具体到每一个地点〉、展览项目所需摊位数。) 
  (2)所申报项目的实施内容报告、详细的费用预算清单,首次还应提供申请单位近年来举办(承办)出国办展项目情况的清单,并对所申请项目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要有充分的预见,保证项目的时效性。办展团组不允许延期。 
  4、评判标准 
  (1)材料是否规范、齐全至资金申请封面、企业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实施内容。 
  (2)同一项目按所申报金额和项目提供的服务内容综合评定; 
  (五)保证金制度 
  中标的团组承办单位应严格执行《重庆市外经贸委承办出国(境)团组保证金办法(试行)》。 
  六、承办单位的职责 
  (一)认真履行各项出访任务,不得利用承办组团的名义从事任何违法乱纪、损公肥私或其它有损市外经贸委形象的活动。 
  (二)在团组的前期准备、出访过程及归国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将所出现的问题向重庆市外经贸委报告。 
  (三)根据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渝委办发[2001]59号)的规定,出国组团承办单位应在出访团组回国后15日内,将总结报告交外事处备案。总结报告应由团长签字。 
  七、奖罚则 
  (一)奖则 
  承办单位如在承办过程中,尽职尽责,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二年以上组团工作未出现任何事故的,分别给予该类承办单位以下奖励: 
  1、开通“绿色通道”,对该类承办单位所承办的团组实行快速审批,非必要材料可后补。 
  2、团组招标时,优先考虑该类承办单位。 
  3、市、委领导带队的出国团组或其它重要团组,招标小组可在该类承办单位中直接指定,不需经过招投标。 
  (二)罚则 
  各承办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如有违反,重庆市外经贸委根据其责任性质和后果,分别做出警告、严重警告及取消承办资格的处罚。 
  1、警告 
  (1)团组出访未按预定日程安排访问地点的; 
  (2)由于承办单位的原因,造成团组延期出访,给出访单位造成损失的; 
  (3)我委接到参团人员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4)其它应给予警告的情况。 
  2、严重警告 
  (1)采取虚开发票的行为,给出访人员及其所属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2)由于承办单位的原因,造成团组延期出访,给出访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3)其它应给予严重警告的情况。 
  3、取消承办资格 
  (1)出访人员在外滞留不归的; 
  (2)其它应给予取消承办资格的情况。 
  4、其他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因,导致承办单位出现上述情形时,可减轻或免于上述罚则。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重庆市外贸发展促进资金”团体项目评审办法 
  (试行)》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重庆市外经贸委出国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庆市外经贸委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二日 
 
  附件: 
  1、重庆市外经贸委出国(境)人员申报表(略) 
  2、重庆市外经贸委承办出国(境)团组保证金办法(试行) 
 
 
重庆市外经贸委承办出国(境)团组保证金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外经贸委出国(境)组团承办单位的经营行为,保障派员单位和出访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外经贸委出国(境)团组管理办法(试行)》,对凡是取得出国(境)组团承办权的单位实行出国(境)组团承办保证金制度。 

    第二条   出国(境)组团承办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由出国(境)组团承办单位所交纳,用于解决因承办单位责任引起的突发事件的专用款项。 

    第三条   出国(境)组团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指经重庆市外经贸委公开招标取得出国(境)组团承办权的单位。 

    第四条   开展出国(境)组团承办业务的单位必须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核定、动用、退补、管理等由重庆市外经贸委外事处报委领导决定,计财处负责实施。 
 
 
第二章 保证金的交纳 
 

    第五条   经委招标小组确定的承办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与市外经贸委签订《保证金合同》(见附件一)保证金于一周内缴纳。单位组团一次缴纳一次保证金。保证金交纳标准:组织10人以下的团组交纳10万元人民币10人(包括10人)以上的团组交纳15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单位将保证金存入重庆市外经贸委的账户,重庆市外经贸委将对保证金进行专户核算。 

    第七条   单位应在中标后的一周内,办理保证金交纳手续。手续完成后,单位应向计划财务处提供银行出具的交纳足额保证金进帐单,由计划财务处存档,并告知外事处备案。 

    第八条   单位在所承办团组顺利回国,处理完所有善后手续后,重庆市外经贸委应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 

    第九条   单位不得向出访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或其他押金交纳本法所指的保证金。单位不得由此向出访人员加收管理费或其他费用。 

    第十条   单位不得以保证金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以交纳保证金的有关凭证设定的担保无效。 
 
 
第三章 保证金的动用 
 

    第十一条   因单位的责任引起突发事件,产生了相关处理费用和赔偿费用等时,重庆市外经贸委可动用该单位的保证金进行支付。 

    第十二条   因发生突发事件而产生的费用,保证金的动用程序为: 
  一、出访团组的团长应尽速将发生的事件电告重庆市外经贸委及相关单位; 
  二、重庆市外经贸委根据事态的发展,尽快做出是否动用保证金的决定; 
  三、外经贸委在动用保证金后,应逐笔备案并将动用保证金的书面通知送达有关单位; 
  四、动用保证金的决定做出后,重庆市外经贸委负责拨付资金并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处理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重庆市外经贸委动用单位的保证金进行支付时,不得超过该企业交纳的保证金总额。 

    第十四条   单位如对重庆市外经贸委的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60天内,依照《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在收到行政复议裁决前,须按重庆市外经贸委的决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四章 保证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保证金实行专户核算。保证金由重庆市外经贸委外事处负责管理,计划财务处执行,监察室负责监督,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单位对保证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有知情权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六条   未在中标一周内缴纳保证金的单位,视为放弃该团组的承办权,我委将不予受理其出国组团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单位,重庆市外经贸委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取消其团组承办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外经贸委出国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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