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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有关结汇或入帐手续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07 生效日期: 1998-10-07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发(1998)4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简化经常项目外汇结汇审核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现将《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有关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结汇或入帐的规定修订如下: 
  一、提高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国外捐款、赠款等)结汇的真实性审核额度。将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结汇的真实性审核金额,从《办法》规定的5万美元提高至20万美元。 
  二、对开立外汇帐户的境内机构,其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符合外汇帐户收支范围,可由银行先予以办理入帐手续,由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其真实性进行事后审核。事后真实性审核工作与外汇帐户年检工作同步进行。 
  三、对非贸易“结汇信得过企业”的外汇收入,亦与帐户年检工作同步、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事后的真实性审核。 
  四、对开立外汇帐户的境内机构,不符合外汇帐户收支范围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以及对未开立外汇帐户的境内机构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按下列规定办理: 
  1.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先予以办理结汇,外汇局事后抽查; 
  2.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凭收汇单位提供正本合同(协议)、发票等有效凭证办理结汇; 
  3.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收汇单位持正本合同(协议)、发票等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结汇手续。 
  五、《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的其它规定不变。 
  六、本通知自98年10月15日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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