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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1 生效日期: 2006-12-21
发布部门: 辽宁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辽卫函字[2006]562号

各市卫生局:
  为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卫生厅。
辽宁省卫生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加快执行资金项目的进度,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保证项目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省财政补助卫生专项资金项目及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大型设备购置、重大疾病防治专项经费等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各负其责、统一分配、分级实施、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省卫生厅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领导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负责项目的监督和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有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第六条   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的使用计划,负责项目的汇总、审核、报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1、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统一管理,负责项目预算的汇总、审核、报批;协调财政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审批;协助各相关业务处室对专项资金项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汇总统计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报表,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卫生部。
  2、省卫生厅各相关业务处室具体负责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编制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督促检查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并定期向分管厅领导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七条   严格预算管理,规范专项资金项目支出。各类专项资金项目,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并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严格按照确定的预算执行。

    第八条   省卫生厅各相关业务处室支付专项资金时,要根据国家和省财政厅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实事求是地编制用款计划,经规划财务处审核后,按以下程序审批、拨款:
  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处室提出申请,规划财务处审核无误后拨付经费;1万元以上的,规划财务处审核同意报主管厅长审核批准后拨付经费。对于超出预算范围与标准的,不予支付。如确需调整,必须按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要注意资源整合,尽量编制综合性建设项目,提高专项资金项目的整体使用效益。

    第十条   各市卫生局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按照项目内容和预算组织实施。
  1、专项资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支出内容及核定的预算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变相、变通手段或方法调拨或转移专项资金项目;不得挪作它用或改变资金使用用途;不得分解项目支出。
  2、重大疾病防治专项工作经费补助及人员培训等专项资金项目,应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单位,不得扣留或挤占挪用,并对专项资金项目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及时上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完成情况。
  3、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有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开设专项资金项目账户,建立健全各类账目,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章 设备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200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凡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以及限额标准,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设备采购计划的编制、汇总和上报;并按照国家要求,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程序对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并配发。

    第十三条   省卫生厅成立专项资金设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厅领导担任,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
  1、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负责设备采购的统一组织、统一管理,负责设备采购计划的汇总和报送;协调省有关部门、驻厅监察室以及各相关业务处室,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采购;负责招标采购资金的审核和支付,负责采购设备及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2、省卫生厅各相关业务处室按照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的总体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采购设备的技术文件,确定项目单位和设备采购数量。负责设备招标采购后的验收、配发、培训等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采购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3、省卫生厅分别建立负责编制和审定采购设备技术文件的专家库。执行每个项目时由规财处、相关业务处、驻厅监察室派人抽取专家编制或审定采购设备的技术文件。

    第十四条   凡在专项资金项目中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登记入账,合理使用。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对违反有关纪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省卫生厅各相关业务处室要组织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考核,按照项目目标、实施计划,逐一核实实际情况,检查分析项目和经费执行情况,评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认真总结项目经费使用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报经规划财务处审核后,呈报业务分管厅领导。

    第十七条   各市卫生局在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将卫生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报省卫生厅有关处室;项目完成1个月内将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报省卫生厅有关处室。

    第十八条   省卫生厅各业务处室在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将分管的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报规划财务处,由规划财务处部门汇总后报国家卫生部;项目完成2个月内将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报规划财务部门,由规划财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卫生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财政规章制度,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省卫生厅各有关处室负责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建设项目的考评和总结。规划财务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纪事项向有关部门和厅领导汇报。
  对虚报有关情况骗取国家财政补助,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挪用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不按时报送有关资料等问题,省卫生厅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停止拨款或暂停安排新的补助项目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项目使用中的经济违纪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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