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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1 生效日期: 2006-12-21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6年12月21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针对我市当前面临的城市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和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不力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必须高度重视城市水资源短缺和水源地污染的问题。由于所处地理位置、产业结构特点及历史形成的多方面原因,当前我市城市饮用水短缺和水源地污染相当严重,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这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增强危机感、紧迫感、责任感,真正确立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使命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城市饮用水水源枯竭和水质污染势头。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形成依法治水、依法治污的共识,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配合、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严格界定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切实做到有效保护。市政府要尽快制定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环保、卫生、水务、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要根据保护方案和各自职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在2007年内必须划定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凡经确定的水源地保护区,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水资源保护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实施水源地环境卫生防护。
  三、切实加大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力度。在划定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严禁排放各类不达标污水;严禁在河道及两岸倾倒和堆放各类垃圾;严禁使用高毒残留农药、化肥;严禁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严禁新建易造成污染的各类企业。对现存的垃圾废渣要彻底清理;对山橡集团、大同化纤集团公司、大同煤气公司、开发区制药行业等各类高污染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限期治理;对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关闭。环保部门必须加强对上述各类企业的监控力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统筹规划,合理利用城市饮用水水源。要按照“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市政府要尽快编制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开发利用规划、控制性保护规划。要实行严格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继续加大城市规划区内自备井关闭的力度,决不允许再新批凿井,坚决打击违法凿井行为,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严格限制非饮用水企业从饮用水源地取水,严厉打击盗水违法行为。要在优先保证城市居民饮用水供应的前提下,合理调度、统筹安排城市饮用水和农业、工业、服务业、生态环境建设用水。要在科学规划、科学论证的前提下,积极开发城市饮用水新水源,逐步用地表水置换地下水。2007年,要在合理兼顾城市居民和水源地居民利益的基础上,争取万泉河饮用水工程开工建设。
  五、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能力,搞好中水回用。在加强对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技术改造、污水处理场所和污水回收管网等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污水回收率,全面提高污水处理能力。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营,实行特许经营,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等实行扶持政策。要大力推广中水回用技术和中水回用项目,逐步提高中水利用率。园林绿化、道路喷灌、生态公园补水、洗车行业要以利用中水为主。新建住宅小区要将饮用水与其他生活用水分离设计;对已建成的居民生活区,亦按此要求逐步改造。
  六、建立城市饮用水水量保证、水质安全监测报告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和供水企业要加强城市饮用水水量保证、水质安全监测,建立水量保证、水质安全预警机制,制定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严格防范因饮用水水源枯竭和水质污染等突发事件带来的社会问题。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环保部门重在加大防污治污力度;卫生部门重在加大水质监控力度;水务部门重在加大地下水保护力度;市政公用部门重在加大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和节约用水力度。对因防治不力、监控不力、执法不力而造成饮用水水源严重污染的问题,必须追究其部门责任和领导责任。对违法不达标排放的污染企业要严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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