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发改外资[2006]1341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外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审批管理,规范有关管理工作程序,根据国税发[2006]111号和鲁国税发[2006]141号文的意见和精神,我委制定了《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工作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工作操作规程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外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审批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和省国税局、发展改革委联合转发的鲁国税发[2006]141号文贯彻意见和精神,结合实际操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一、享受退税的范围
(一)企业范围
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
(二)项目范围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简称“鼓励外资目录”,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下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鼓励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外资目录为准。具体范围包括:
1、中外合资项目、中外合作项目、外商独资项目;
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
3、中外合作开采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项目。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三)国产设备范围
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简称不予免税目录,下同)的,不实行退税政策。国家调整不予免税目录时,设备是否属于不予免税目录范围以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施行的不予免税目录为准。
二、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的办理
(一)办理权限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二)办理程序
项目确认书的办理,由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后提出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直部门所属企业由所属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我委;省属大企业集团以及计划单列大企业集团可由集团公司直接行文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各申请单位报送的申请报告及材料,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项目确认书或转报国家。
(三)办理所需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的请示文件;
2、包含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
3、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4、加盖项目单位和初审部门印章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10份);
5、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项目环评批复和土地相关手续材料复印件;
7、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须出具经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
(四)对所需材料的具体要求
初审单位(包括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计划单列集团)要切实负责,认真核检项目单位、投资总额、建设内容、采购国产及进口设备总额、设备清单、执行年限、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等内容,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有效。
1、项目申请报告要符合《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计外资[2005]8号的要求。包括:(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拟采用的技术、工艺方案,项目产品方案和产品目标市场;(3)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列明进口和国产设备金额及数量;(4)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原材料、土地、水、能源等需要量和来源;(5)环保、节能、劳动安全措施;(6)其他按照法律法规需要说明的事项。
2、项目核准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省发展改革委鲁计外资[2005]8号文件《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核准文件内容应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构成、购置进口和国产设备数量和金额、资金来源等;要明确:“经审核,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2002年修订)鼓励类第X类第(X)条第X款,属于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范围”(格式参见附件1)。
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外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转报文件要完整规范,应包括:项目单位名称、性质、基本情况(如注册资本、生产经营范围等),项目核准(批复)情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建和设备),项目总投资及构成,产品方案,设备采购方案(包括进口和国产设备的数量及金额),资金来源(包括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及差额资金解决办法),购买国产设备的用途说明,设备购销合同审核情况,项目执行年限以及政策条目等内容(格式参见附件2)。
4、申请退税的国产设备清单要与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中的设备清单保持一致,共需10份,每页设备清单都须初审单位加盖公章。如有变更,应先完善项目核准变更手续后再办理。
5、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和外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应清晰可辨,并加盖项目单位印章,项目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应与项目核准文件一致。
6、项目土地手续完备,出具完整的土地证书复印件;租赁厂房的,出具土地证书和租赁合同。
7、项目具备环评批复手续,出具完整的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表)复印件,其中项目总投资、生产能力和规模原则上应与项目核准文件一致。
(五)项目确认书的办理
1、对省权限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附设备清单),共一式四份(一份存档,三份下发)。
(1)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
(2)项目核准符合国家现行外商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3)申请内容符合项目核准文件要求;
(4)项目符合其他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对限额上的项目,由省发展委审查合格后出具初审意见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变更事项
项目确认书出具后,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办理变更。如在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额、执行年限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需对原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调整,并由原核准部门对调整报告进行补充批复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时项目单位需提供已出具的免税确认书复印件及申请变更的请示。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有关项目确认书的申请办理工作,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转报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87]38号文件规定。
(三)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不享受退税政策,要在上报的设备清单中加以注明或直接剔除。
(四)国产设备清单原则上实行一次性确认。
(五)关于所得税抵免工作,比照上述办法执行,各地一并申请,由我委分别出具国产设备退税和所得税抵免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