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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文广新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一)》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9 生效日期: 2007-05-20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发布文号: 杭文广新政[2006]18号

本局有关处室、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各区县(市)文广新(社会发展)局: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一)》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一)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杭州市人民市政府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要求,按照本局《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制订《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一)》(后简称《标准》)。
  考虑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工作尚处起步阶段,结合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本次制定的《标准》暂只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所作的行政处罚进行规范。
  本《标准》在原杭州市文化局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对网络文化市场中违法经营行为统一处罚标准的通知》(市文化文管[2003]19号)的基础上,依据文化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5]10号)、浙江省文化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文市发[2005]29号)等上级规范性文件修订。下一步,我局将对法律法规授于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的,其它种类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规范。计划2007年制定营业性演出、音像、图书、印刷类行政处罚的标准,2008年制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版权、广播影视行政处罚类标准。希望本局各有关处室、单位、区县(市)局在日常行政执法工作中能及时发现问题,收集信息,总结经验,提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2、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接纳未成年人1至2名进入营业场所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3、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2000至5000元罚款;
  4、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经营非网络游戏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5、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按擅自停止实施技术措施的计算机每台罚款50元累计处罚,一案累计罚款不得超过15000元;
  6、同案发生以上五项违法违规行为两项以上的,应累计并处罚款,但罚款总数不得超15000元;
  7、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按每人罚款100元进行累计处罚,累计罚款不得超过15000元;
  8、凡被查实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对一年内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或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的网吧,一律责令停业整顿,时间不得少于15天,并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切断停业期间的互联网接入服务;
  9、对一年内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一次接纳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或在规定营业时间外接纳未成年人的,一律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切断其互联网接入服务。
  10、以上所有行政处罚的裁量,均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对应条款并在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
  11、本裁量标准自2007年5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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