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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铜陵市国有企业股权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9 生效日期: 2007-01-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铜政办[2006]115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国有企业股权奖励试行办法》业经2006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铜陵市国有企业股权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企业经营层和技术骨干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企业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按国务院国资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股权奖励的股份来源在本企业净资产增值中解决的原则;
  (三)坚持股权奖励按股权比例分摊的原则,即企业在进行股权奖励时,各股东要按在企业中所占股权比例分别划出相应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予以奖励,不得由单一国有股东支付或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四)坚持国有股权奖励资产比例限制原则,即企业在进行股权奖励时,其中用于国有股权奖励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不得超过企业前3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的30%;
  (五)坚持鼓励创新、规范操作、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年来其国有净资产增值较快,技术及管理等生产要素在资产增值中作用显著;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已完成规范的公司制改造,且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三)企业内部财务考核与评价制度健全,并能以财务考核与评价结果作为制定股权奖励方案、监督检查股权奖励实施情况的基本依据;
  (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
  (五)企业制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目标和实施计划,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完善,经济效益良好,成长性较强。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实施股权奖励的对象是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具体奖励对象范围及奖励额度由企业股东会决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一)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参与企业战略决策、领导企业某一主要领域、全面负责实施某一领域的业务工作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开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对企业主导产品或关键技术做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等。

    第六条   股权奖励的股份来源和采取的方式:
  (一)企业在实施股权奖励时,用于奖励的股份来源应从企业前3年净资产增值部分中划出一定的比例,其中用于国有股权奖励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不得超过企业前3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的30%;
  本办法所称“用于奖励的净资产增值部分”特指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性净资产增值部分,无形资产不纳入用于奖励的经营性净资产。净资产增值部分要扣除评估增值、政策性(市本级)等因素。
  (二)在对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科技人员实行股权奖励时,既可以采取无偿奖励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有偿购买的方式进行。
  企业如采取有偿购买的方式进行,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出资来源以现金出资为主。购股价格应由出资人或其代表机构根据评估确认的上年末每股净资产,同时参考企业的盈利能力及资产质量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合理确定。

    第七条   企业确定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具体持股数量和比例,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企业发展状况、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贡献大小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八条   企业经营者所持股票在其任职(任期)内不得转让、转赠,离任或退休的应在完成离任审计后由企业回购,回购价格按企业上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计算。企业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持有的股权在限制期内不能转让,限制期不得少于5年;限制期满后可依法转让,但必须将不低于20%的部分留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转让。

    第九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因辞职、违法等个人原因离开企业的,奖励股权中非个人购买部分形成的股权,由企业无偿收回;奖励股权中折价购买的股权由企业根据上年末企业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进行回购。

    第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股权奖励批准程序:由企业提出申请,市国资委对申请企业的申请条件及企业经营和发展状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奖励股权管理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则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要按此办法重新规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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