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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在建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8 生效日期: 2006-12-18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6]12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妥善解决新老移民政策的衔接过渡问题,切实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促进我省“西电东送”和水电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在建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的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全省在建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
  目前正在实施移民搬迁的在建大中型水电工程,主要包括:构皮滩、思林、彭水、三板溪、挂治、大花水等水电站。
  二、调整的原则
  (一)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的调整,以国家审定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报告为基础,结合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编制情况或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考虑物价因素的变化进行。
  (二)水库淹没实物指标及施工区占地实物指标,以国家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实物指标为基础,结合实施规划阶段实物指标分解成果综合确定。
  (三)农村移民安置点、集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的补偿投资,对已经实施完毕的项目,符合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原则的,按决算投资计列;对正在实施的项目,按照实施规划审查批准的方案和投资,并采用新的价格水平计列相应投资;对实施规划尚未审查批准的项目,按照初步设计的深度要求做好项目的设计,编制项目投资,或者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规划方案和投资,采取类比办法计列投资。
  (四)价格水平采用2006年四季度价格水平。
  三、调整的内容和标准
  移民补偿投资概算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龙滩水电站移民补偿投资概算调整标准进行编制。
  (一)耕地的补偿补助倍数统一按16倍计列。其他地类的补偿标准原则上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的规定执行。
  (二)林木补偿费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第78号令)执行。
  (三)土地年产值标准参照库区市(州、地)、县(市、区)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按照同一库区同一标准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四)移民房屋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房屋补偿标准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77号)并结合国家发改委审查批准的龙滩水电站移民房屋补偿调整标准综合确定。
  (五)移民建房补助费、建房困难户建房补助费、房屋装修补助费、不可搬迁附属设施补助费、移民搬迁期间保险费、外迁移民线上零星树木补偿费等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参照龙滩水电站移民补偿投资概算调整时的标准执行。
  (六)水电工程建设期间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自移民搬迁的次月起至首台机组投产发电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计列,纳入工程投资概算。
  (七)基本预备费和实施管理费的取费标准原则上参照龙滩水电站移民补偿投资概算调整时的标准执行。
  四、调整的程序
  由电站业主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委托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概算调整报告,经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或原审批(核准)机关批(核)准。
  调整我省在建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补偿投资,是省委、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确保新移民条例在我省顺利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电站业主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做好水电工程移民补偿投资概算调整相关工作,把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策落实到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移民办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责成电站业主及时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调整概算专题报告,按程序审查和报批。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解释,使广大干部和移民群众理解政策和掌握政策,把移民补偿投资概算调整特别是资金的分解兑现工作做细做实,确保移民资金专款专用,扎实推进我省大中型水电工程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确保“西电东送”工程顺利实施和能源工业健康发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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