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2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人血白蛋白最高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川价发〔2007〕155号)同时废止。
200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