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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5 生效日期: 2006-12-15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2006]257号

为进一步积极稳妥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加快特区外城市化和城市建设进程,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服务功能和基础设施配套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7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深府〔2005〕5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宝安、龙岗两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应当体现循环经济的理念,实行节约集约用地,认真落实上层次规划,与新城建设相结合,与重大市政和公共设施建设相结合,与传统文化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相结合,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完善基层服务体系,高标准地推进改造工作。
  二、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的编制计划应当纳入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
  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的专项规划,应当在改造范围的基础上,依据组团分区规划、法定图则等上层次规划,确定规划编制范围。对城中村(旧村)占地较大且被上层次规划的城市道路分隔为多个片区的,可在其中一个片区基础上确定专项规划编制范围,但该片区内现状必须以城中村(旧村)的居住用地为主。
  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的专项规划,包含有一定规模的居住人口时,应当根据建设城市化社区的需要,研究确定居住社区的基本单位,依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要求,安排充足的社区办公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
  三、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的改造范围和地价适用标准:
  (一)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实施改造时,适用《暂行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283号)出台前已经形成的旧屋村,除以收回、收购等方式取得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外,可以参照《暂行规定》组织改造,改造地价按照以下规定收取:现状占地面积1.5倍的建筑面积免收地价,超出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收取。
  旧屋村的改造必须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落实上层次规划所要求的公益性设施,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和居住人口规模,完善城市功能和配套服务设施。
  (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依法划定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外形成的居住区域,可以参照《暂行规定》组织改造,改造地价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收取。
  (四)与上述三种用地混杂分布,区政府同意纳入改造范围的其它零星用地实施改造时,3000平方米以下部分适用《暂行规定》的优惠政策,超出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收取地价。零星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改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
  改造项目用地兼有以上(一)、(二)、(三)、(四)情形的,根据本意见规定的地价适用标准和用地比例情况,按照加权平均方式核算地价。
  四、城中村(旧村)改造建设项目收取的地价全部返拨所在地的区政府,纳入区城中村(旧村)改造资金。
  五、在城中村(旧村)改造范围内,凡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未划定具体界线的,可按照城市化转地时核定的指标,在改造项目中享受《暂行规定》中城中村(旧村)改造的优惠政策。
  宝安、龙岗两区的城中村可根据改造工作的需要对非农建设用地的位置做适当调整。在城中村(旧村)改造范围内已使用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当从总的指标中扣除。
  六、城中村(旧村)改造应当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城市规划和《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2005-2010)》(以下简称《纲要》)的要求。根据上述规划和《纲要》,由宝安、龙岗两区政府提出年度改造项目及其具体界线,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组织规划、国土部门依职责审核后,纳入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一并报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区政府在提出城中村(旧村)改造范围的具体界线时,应当明确改造范围内所包含的各种类型用地的具体界线和指标。
  七、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重点产业园区、重大公共设施规划用地范围内以及相对偏远地区的城中村(旧村),与城市规划要求冲突应当实施拆除的,以及市、区政府依照城市规划投资建设公益性设施需要对城中村(旧村)实施拆除的,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一)已纳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范围内的土地,按照《暂行规定》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二)未纳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范围内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对地上建筑进行拆迁补偿。
  八、在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出台后,宝安、龙岗两区政府应当按照政策规定,在城中村(旧村)全面改造项目中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要求,具体方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在城中村(旧村)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凡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处理可以确认产权的,改造时给予补偿;其他违法建筑,按照我市有关查处违法建筑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改造项目进入行政许可程序后,其审批流程适用《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涉及财政投资的,适用“深圳市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审批流程”;不涉及财政投资的,适用“深圳市社会投资重大项目的审批流程”。
  十一、宝安、龙岗两区政府可以根据《暂行规定》、《实施意见》和本意见制订辖区内城中村(旧村)改造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备案后施行。
  十二、其他各区在开展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中遇到类似情况时,经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200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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